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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農村土地占用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雙方可參照以下規定確定相關補償方式。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為1。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征用耕地、菜地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為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移植,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者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支付給本人的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村協商處理,用於被征地單位組織發展生產、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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