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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基層治理存在的問題如下:

1,目前的基層治理體系還不完善。第壹,基層黨組織沒有能力指揮基層工作。壹些領導成員的思維方式、工作作風、服務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利益和轉型目標不相適應。二是基層治理主體單壹。

目前,村委會仍然是社會事務的主要管理者。由於城市化進程中社區的功能和村莊行政化的傾向並沒有完全改變,因此與真正的社區管理委員會制度在性質和功能上還有很大差距。三是基層組織行政負擔過重。村集體經濟受益於村的大部分配套管理費用和村的公益事業和公共事業的處理費用。

2.群眾對基層治理的參與還比較少。群眾是基層治理最基本的要素。但是,目前相當壹部分人受傳統觀念、知識文化水平的制約,主體意識十分薄弱,參與基層治理的程度仍然不高,意識不強,能力不足。此外,農民去外地打工,村民不願意參與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中的村莊決策等村務,缺乏主動性。

3.社會矛盾糾紛的壓力和人口管理的壓力。壹是社會矛盾化解難度加大。近年來,特別是隨著棚戶區改造,基礎工程的大力推進,在征地拆遷、環境汙染等方面引發了大量糾紛,因為這類糾紛涉及群眾的現實經濟利益,涉及部門多,問題具體,解決難度很大。

尤其是在街道辦,很多維穩人員“信訪不信法”,每到重大敏感節點就去上級政府上訪,給保險公司施壓,常年堅持上訪,甚至不訪、纏訪、訪,成為基層治理中的不穩定群體。二是流動人口管理難度加大。

由於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和房地產開發,大量的外來戶和農業剩余勞動力湧入縣城居住、生活和尋求就業機會,給縣城的基礎服務和治安環境帶來了較大的沖擊。

4.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缺乏資金保障。從目前眉縣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資金來源來看,最主要的渠道是靠政府撥款。這些經費只能勉強維持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日常正常開支,涉及面廣,類型復雜,如九毛。

另外,很多村民因為常年在外打工,買了房子,不願意為村裏的公共事務買單。大多數人對村務漠不關心。在這種情況下,農村資金基礎根本不具備,治理工作自然進展緩慢。

5.提供服務的能力相對不足。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權利意識的增強,需要基層社會治理提供更加多元化、優質化、科學化、人性化的社會服務。但就目前情況來看,受到資金、人員、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制約。

許多基層社會治理機構不能有效滿足人民群眾的利益,向人民群眾提供的社會服務還存在數量不足、方式落後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6.人員隊伍建設難度更大。就基層社會治理現實而言,主要存在幹部整體水平不高、年輕幹部缺乏、工作積極性和能力素質欠缺等問題,極大影響了基層社會治理水平的提高,損害了基層幹部形象。

目前,雖然通過“大學生村官”等活動解決了壹些人才短缺的問題,但從長遠來看,這些問題還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來解決。

整改措施

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理順治理。通過對梅縣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實地考察,發現最大的問題是相關制度的不完善甚至缺失。正是由於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法制建設的嚴重滯後,才會出現村委會的超自主權、村委會之間的權力之爭、鄉鎮政府對村級組織自主權的侵蝕等問題。

目前,梅縣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體系主要是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黨的基層工作條例。但由於這些制度和規定比較抽象,缺乏針對性,鄉鎮政府在實際執行中缺乏可操作性。

根據這種情況,應該出臺類似村民自治法的制度,進壹步規定鄉鎮政府與村級自治組織的關系,明確村委會的職責,劃分領導權和管理權,明確村黨支部、鄉鎮政府和村級自治組織各自的權力範圍。

即:政府行使監督權,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黨支部行使領導權,主要體現在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上;村級自治組織行使管理權,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同時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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