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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信訪逐級受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及時有效地就地解決群眾的信訪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各級國家機關必須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就地解決問題,依法與思想引導教育相結合,認真負責地處理人民群眾的信訪事項。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逐級上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生產生活中的問題。根據問題的性質和內容,當地主管機關或單位應予以受理和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持受理機關或者單位的處理決定向上壹級主管機關或者單位反映活動情況。第四條對檢舉、重要批評和建議以及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涉及訴訟、仲裁、復議的案件,由司法、仲裁、復議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受理。第五條信訪人逐級上訪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實反映情況;

(二)多人反映* * *有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第六條受理機關或者單位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本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作出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二)依法應當由上級機關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向上級機關提出;

(三)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嚴肅處理,就地解決;

(四)尊重上級信訪受理機關的復查意見。第七條信訪受理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時,應當填寫《群眾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書》),作為信訪受理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文書和信訪人不服決定請求上級受理機關復查的憑證。第八條信訪事項辦理機關,壹般應在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疑難信訪事項,應當在90日內辦結;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向信訪人說明情況,提出完成期限。信訪事項處理完畢後,應當填寫《處理決定書》,答復信訪人。第九條下列信訪事項,信訪事項受理機關應當做好解釋、說服教育工作:

(壹)越級上訪;

(二)重復信訪或者其他機關已經受理的;

(三)聚集反映群眾意願的團體未推選代表,或者推選代表人數超過5人的;

(四)無下級信訪受理機關的《決定書》申請復查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通過調解、仲裁、復議和訴訟解決的。第十條信訪人對受理機關的處理不服,持處理決定向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查時,上壹級主管機關可以調整復查或者重新調查的數量,認為下級受理機關處理正確的,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認為不當的,可以采取指派審查或者聯合審查的形式處理。第十壹條反映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信訪事項,應當由上級機關研究處理。州(市)、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指定有關機關或者信訪機構協調處理。

發生大規模集體上訪或者上訪騷亂時,通知有關單位負責人到場的,被通知單位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第十二條信訪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情節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和通報批評。

(壹)對屬於本地區、本機關、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推諉,造成信訪人長期越級上訪或者越級集體上訪的;

(二)對信訪人反映的實際問題,無故拖延,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不向信訪人說明情況,造成壹定影響和後果的;

(三)拒不執行上級決定的;

(四)在信訪事項中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或者散布信訪人隱私,造成後果的;

(五)丟失、隱匿、銷毀信訪材料或者不按照規定報告信訪人反映的重要信息的;

(六)侮辱、壓制、恐嚇信訪人,或者因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後果的。第十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省委、省政府信訪辦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委辦公廳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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