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論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

論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

壹、刑事法律援助概述所謂刑事法律援助,是在刑事訴訟領域,通過維持申訴平衡,保障社會弱者平等訴訟機會,實現司法公正的制度設計。簡而言之,就是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具體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貧困、無力支付訴訟費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辯護或代理的制度。“[1]刑事法律援助是隨著社會民主和法制的發展而表現出對人的主體權利的尊重的制度設計。它不可能存在於壹個專制社會和壹個由男人統治的社會。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使司法活動正常進行,司法公正不受影響,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現實中得到體現,從而堅定公民對政府和社會公正的信念。[2]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1)程序正義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原則之壹。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人人有權委托或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律師作為壹個非常商業化的職業,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委托人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是律師維持生活的壹大來源。然而,並不是刑事訴訟中的所有當事人都有能力聘請律師,這可能會導致因財產狀況不同而在法律面前享有不同的權利,從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成為泡影。“與裁判功能相比,控辯雙方訴訟權利形式上的平等,是維護訴訟結構平衡、保證訴訟公正所必需的。”[3]為了實現最低限度的正義原則,避免當事人在法庭審判中因缺錢而可能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也為了實現“看得見的正義”和“看得見的正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應運而生。(二)實現“控辯平衡、平等武裝”。在狹義的刑事訴訟中,[4]由於行使追訴權的壹方是以國家強制為後盾、掌握壹切必要手段的國家機關,被追訴方往往處於被追訴者的地位,其地位與行使追訴權的國家機關顯然不可同日而語。在廣義的刑事訴訟審前階段,被告人往往處於羈押狀態,控辯雙方的地位和實力懸殊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為了保障人權,確保參與訴訟原則的充分實現,在審判階段和審前階段都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3)保障被害人的權利。過去談刑事法律援助,我們很自然地認為對象屬於犯罪嫌疑人,而被害人似乎離這個範疇很遠。有學者在給刑事法律援助下定義時認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法院指定執業律師對因經濟困難或在特定案件中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的人進行刑事辯護和幫助的法律制度。”[5]筆者認為,出於公平正義的理念,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在道德上也有正當的依據。因此,保障被害人的權利應當成為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之壹。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1)立法現狀。我國於1994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體現在1996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采用的是指定辯護的方式。該條第壹款實際上是壹種“任意指定辯護”,法院對指定辯護人的選擇有自由裁量權。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指定辯護是法院的義務。如果法院不履行這壹義務,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會失去程序上的正當性,所作出的判決可能會因為當事人的上訴和檢察院的抗訴而被上級法院認定無效。[6]這種辯護就是所謂的“必要指定辯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壹)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二)本人確無生活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的;(三)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四)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六)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七)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我國《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給付撫恤金等方面依法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第四十二條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2003年7月21日國務院頒布並於2003年9月1日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國唯壹壹部專門規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規。第11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第12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2)實踐中的做法和不足。自1992,中國第壹個法律援助組織——武漢大學弱者權益保護中心成立以來,現代意義上的刑事法律援助在中國逐漸發展起來。隨著壹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全國各地按照行政體制迅速開展了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事務所自主決策為主;律師自願救助為主,政府適當經濟補償為輔;以審判階段為主,其他訴訟階段為輔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由於各項工作起步較晚,仍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1,法律援助方式單壹。縱觀我國現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兩種援助方式:法院指定辯護律師援助和應當事人請求提供的援助。而且,在應當事人要求提供協助時,壹般需要進行審查。法律援助的審前階段和審判階段沒有區別,但壹般規定可以向受援人提供援助。2.法律援助執業人員的範圍僅限於律師。在實踐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體往往僅限於律師。而且我國《律師法》認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師的職責,律師不履行職責的後果相當嚴格。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的質量。但不容忽視的是,這極大地影響了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積極性。事實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律師是法律援助的主體。此外,由於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律師分布不均衡,壹些地方律師在執行法律援助工作時往往疲憊不堪,吃力不討好。3.援助的範圍很窄。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援助對象從過去的被告人擴大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的規定相比,我國將援助對象嚴格限定為“經濟困難”和幾個特殊群體,顯然援助對象範圍過於狹窄。4.註重審判階段對刑事被告人的幫助,忽視預審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幫助。《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預審階段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但在實踐中,人們往往重視在審判階段對刑事被告人的幫助,如果符合指定辯護的要求,法院會主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不過,預審階段的嫌疑人似乎就沒那麽幸運了。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請求法律援助。而且在實踐中,往往以偵查涉及偵查秘密為由,為犯罪嫌疑人請求法律援助設置諸多障礙,幫助者也不予理睬或不願意為其提供幫助。犯罪嫌疑人獲得有力的法律援助有多難。
  • 上一篇:2022森林防火工作通知模板10
  • 下一篇:青海省人民信訪逐級受理暫行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