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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早報:邁克爾·喬丹為什麽要起訴喬丹體育侵權?

2月23日,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宣布在中國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未經授權使用其姓名。

喬丹體育,位於福建晉江,成立於2000年。其於去年10月25日通過了中國證監會的首發申請,擬在上交所發行1.1.25億股,擬募集資金超過1.6億元。

盡管業內人士認為邁克爾·喬丹打贏這場官司的幾率不高,但法律界和投行界人士認為,這場官司本身將極大影響喬丹體育的上市。喬丹體育:

沒有收到應訴通知

邁克爾·喬丹通過美通社宣布,喬丹體育未經許可(微博)故意、毫無顧忌地使用邁克爾·喬丹的名字,誤導中國消費者。“當我得知其他公司使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號碼23,甚至未經我允許試圖使用我孩子的名字進行商業活動時,我感到非常失望。這壹行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我的姓名權和品牌。”

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在壹份聲明中表示,“這起訴訟的目的不是經濟上訴,而是保護我的姓名權。任何可能獲得的經濟補償都將用於發展中國的籃球運動。”

邁克爾·喬丹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康毅昨天透露,現階段他們只起訴侵犯姓名權,將要求相關精神賠償。法院已受理此案,但因處於立案階段,無法透露具體訴訟條款和金額。

喬丹體育昨日在其官方微博回應稱,截至2月23日中午,尚未收到國內任何法院的應訴通知。

事實上,喬丹體育早就預料到了可能面臨的商標風險。在去年6月165438+10月21日發布的首發招股說明書中,“商標和商號風險”被喬丹體育列為第壹個“需要特別關註的風險因素”。

招股書顯示,公司的商號和主要產品商標“喬丹”與前美國職業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的中文音譯名“邁克爾·喬丹”同姓。目前,發行人與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業務合作關系,也未利用其形象宣傳其企業和產品。盡管如此,壹些消費者可能仍然會將發行人及其產品與邁克爾·喬丹聯系起來,這可能會導致誤解或混淆,並引起投資者的註意。

喬丹“贏的不多”

顯然,喬丹體育對商標早有戒心,在商標上也下足了功夫。

公司招股書顯示,喬丹體育目前主要使用四個商標,包括兩個中文“喬丹”商標、壹個“喬丹”商標和壹個喬丹圖形商標。

此外,喬丹體育在中國註冊了127個註冊商標。喬丹體育解釋說,這些商標主要用於商標辯護和擴大產品範圍。

在這數百個商標中,包括以其子女名字命名的商標,喬丹指的是四個商標,分別是“傑弗裏·喬丹”、“馬庫斯·喬丹”、“傑富利·喬丹”、“馬庫西·喬丹”及其變體,與喬丹兩個兒子名字的中英文寫法壹致。

喬丹這個品牌早已被中國官方認可。2005年喬丹圖形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09年喬丹中文文字商標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據了解,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經認定後,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不限於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同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或使用時,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雖然根據美國法律,喬丹體育構成侵權,但業內人士對於邁克爾·喬丹這次在中國打官司的幾率也是眾說紛紜。

曾代理姚明與可口可樂公司肖像權訴訟的律師王曉鵬認為,中國喬丹公司註冊使用了商標權,而邁克爾喬丹是想主張自己的姓名權。不能簡單地認為中國喬丹公司使用“喬丹”壹詞侵犯了運動員喬丹的姓名權。

據法律人士介紹,在美國,對名人姓名的保護被稱為“形象宣傳權”,是指個人,尤其是公眾人物或名人對其姓名、肖像及其他類似事物的商業使用進行控制或阻止他人不正當盜用的權利。是否侵權,要看名字是否能代表某人,還要看名字和使用背景相結合的後果。

服裝行業資深人士北京九拍服務機構總經理邵立剛認為,邁克爾·喬丹的訴訟並不是很成功。“喬丹體育沒有直接使用邁克爾·喬丹的形象。雖然它用的剪影壹看就知道是籃球明星喬丹,但這並不能說明問題。另外,喬丹體育已經註冊了‘喬丹’商標,屬於合法使用,在保護範圍之內。”

中國喬丹“運球”

美國喬丹“上籃”

也有法律界人士不以為然。

早在去年年底,喬丹體育的會議結束後,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會生就在其公司網站上發表了喬丹體育商標權法律風險的分析文章。

謝惠生在文章中以“張學友”案為例。潮陽港軒制衣實業有限公司因為創始人名叫張學友,所以申請了“張學友和塗”商標。但是香港歌手張學友不同意。最後,爭議商標被撤銷。

謝會生說,“既然中國名人的名字可以保護,為什麽外國名人的名字翻譯成中文後不能保護?”

事實上,與邁克爾·喬丹本人合作的美國耐克公司於5月25日申請了“邁克爾·喬丹”的註冊商標,1991。雖然耐克此前對喬丹體育提出了8次防禦性商標異議,但仍被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這讓耐克這樣的外企很無奈。業內人士表示,這也是最終促成這起訴訟的因素之壹。

對此,喬丹體育也有說法。在其招股書中稱,耐克註冊的飛人商標所反映的動作是壹個高難度的上籃動作,喬丹體育的商標是壹個普通的運球動作。兩個商標區分度很高,不會誤導消費者。

邁克爾·喬丹起訴喬丹體育的消息傳開後,很多消費者恍然大悟。謝會生認為,從這個角度來看,喬丹體育也構成了對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可能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喬丹體育的產品足以誤導消費者。

可能會影響上市進程。

但無論訴訟結果如何,此時爆發的商標之爭都可能重創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

壹位投行人士昨日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喬丹體育尚未獲得上市批文,其上市的不確定性將大大增加,至少在官司結束後才能確定能否繼續上市;如果已經獲得上市批準,發行程序也將暫停。如果證監會認定該訴訟為重大事件,很有可能會召開首個會後事件,復牌。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新亮也認為,無論訴訟結果如何,只要法院受理訴訟立案,就會影響喬丹體育上市。“知識產權不是小事。只要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壹般都會認為是重大事件,而喬丹體育在其主要商標中涉及,更容易被認定為重大事件。”目前法院受理訴訟申請的門檻比較低。“只要有初步證據,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壹般都會受理。”陶鑫良表示,因為知識產權訴訟而影響上市甚至終止上市的情況並不少見。就喬丹體育而言,此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和邁克爾·喬丹達成和解,以免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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