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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的描述怎麽寫?

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下面,法制快報邊肖為您詳細介紹關於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知識。

非法持有槍支,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以行為分類的壹種特殊犯罪。“持有”是對物的實際占有、支配和控制的關系,本質上應當是連續的國家行為。我國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事實上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合法違禁品的狀態或行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持續時間。占有是壹種持續的行為,持續壹段時間。占有的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根據立法意圖,轉手、幫人遞槍等短暫的“持有”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為的開始和結束。“占有”始於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並有意支配或控制,客觀上已對槍支形成控制。但是,當行為人完全失去對槍支的控制和支配時,持有行為就結束了。在這個連續的過程中,並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攜帶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控制,就可以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形式。從廣義上講,非法持有槍支有持有、攜帶、藏匿、保管、收繳等多種形式,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

4.持有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1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當達到壹定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從槍支彈藥的質量和規格來看,本罪中的“槍支”是指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公務用槍、射擊運動用槍等。,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射出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昏迷。“彈藥”是指軍用槍支和民用槍支使用的各種彈藥,包括子彈、炸彈和手榴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在槍支數量方面,需要具備下列情形之壹,才能構成本罪:

1.非法持有藏匿軍用槍支或者發射以火藥為動力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以及其他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2.從彈藥數量上看,非法持有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或者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或者手榴彈壹枚以上的;以及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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