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件中的資產處置,依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非法吸收公眾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同時,《意見》對涉案財物的追繳處置:1,非法吸收公眾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依法追繳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回報,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的人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如果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尚未歸還,已支付的歸還款可以沖抵本金。2.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財產;(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財物的;(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四)他人通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⑤其他依法應當追回的情形。3、查封、扣押、凍結、易貶值和保管維護費用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在訴訟終結後壹並處理。4.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壹般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未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集資參與人所籌金額的比例返還。值得註意的是,該解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投資者與刑法中的“被害人”相比較,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返還其集資款。違法所得的追繳原則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中,偵查機關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損失,往往在第壹時間查封、扣押、凍結涉案公司和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財產,不區分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和涉案贓款贓物。但是,當刑事案件已經進入審判階段,法院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財產的歸屬進行調查。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實是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返還被害人但無人認領的財產上繳國庫;依法屬於被告人的,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應當及時返還被告人。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1。從法律角度來說,非法集資或者集資詐騙案件的涉案財產,在法院最終判決之前,是不能處置的。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定程序確定之前,在法律上應被視為無罪。因此,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案件中的涉案財產,在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前,其所有權不能改變,仍屬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關部門只是起到代管的作用。2.非法集資案件中的資產處置方式。主要有兩種:壹是公安機關的前期處置方式。公安機關的前期處置方式有:查封、凍結、扣押、追繳。對涉案資產的追繳、查封、凍結、扣押主要由公安機關執行。二是資產處置領導小組綜合處置方式。資產處置領導小組的綜合處置方式包括:資產確認、出售、拍賣、實物資產出租、債權人會議、債轉股、債權轉讓、管理人制度、破產清算、清算變現。綜合處置方式的起始時間通常是人民法院收到移送起訴的卷宗之時。非法集資案件投資者兌換損失的方法1。非法集資犯罪的被害人壹般因被告人非法占有、處分其財產而遭受損失。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非法占有、處分的被害人的財產,法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其返還賠償金,彌補損失,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破壞的,可以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人的合法財產要求損害賠償,這是與案外民事債權處於民事法律關系層面的。在不涉及擔保物權的情況下,根據民法普通債權平等原則,他們可以平等享有對刑事被告人合法財產的受償權。3.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被告人要求賠償。此時,犯同壹罪的被告人在侵權賠償中承擔連帶責任,即各被告人有義務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但對超出自己責任的部分,可以依法向其他被告人行使追償權。而* * *犯同樣罪的被告人被追繳或者被責令退賠,即使超過了他的實際收入,也沒有法律依據向其他被告人追繳,所以明顯不公平,被告人被處罰。司法實踐中涉及的財產範圍,“贓款贓物”壹詞主要指非法所得,即通過犯罪行為取得的財產性利益。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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