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性在於行為人以投資項目為幌子,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致使群眾上當受騙。該行為嚴重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需要承擔刑事責任。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業務員如何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業人員是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會根據其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的作用進行定罪量刑,大部分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的危害,破壞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出具證明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2、損害群眾利益。不法分子往往以投資項目為誘餌,回報很高,欺騙性很強,容易傳播,導致很多人上當。犯罪分子在獲得資金後,往往將其投入高風險行業,償還個人債務、利息或揮霍壹空,使受害人損失慘重,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危及社會穩定。公眾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活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公眾應註意以下四個方面:壹是認清非法集資的性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冷靜分析“高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避免上當受騙。二要正確認定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所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經過批準;是否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壹般具有承諾壹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性質。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蘊含著巨大的風險。所以壹定要加強理性投資的意識,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第四,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的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的,參與非法集資者投入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壹些單位或個人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投資回報高的開發項目時,壹定要仔細鑒別,謹慎投資。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有哪些?根據司法實踐,下列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以返原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無不動產銷售真實內容或者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的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2.以轉讓林權、代他人經營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3.以種植(養殖)、出租(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4、不具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債券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6、不具有集資的真實內容,以境外資金或者銷售虛構資金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證的手段非法吸收資金的;8.通過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9.以委托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10,利用“協會”、“社會組織”等非政府組織非法吸收資金。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銷售人員壹般視為同壹犯罪的從犯,從犯可以根據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定罪量刑,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