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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亮在太原被判了多久?

百度顯示:原公訴機關為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業,山西省原平市人,被捕前住原平市板村。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7日經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原平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在原平看守所。

訴訟記錄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亮故意傷害罪壹案,於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第63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田亮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在閱讀文件和詢問上訴人後,它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審判現在結束了。

事實基礎

原審查明,2065438+2004年5月4日,原平市長梁溝鎮龍巖村村民1為其子操辦婚宴。14時許,趙某1在太原的親屬(另案處理)等人晚飯後準備駕車經龍巖村村南忻州申達煤業有限公司煤場返回太原,被該公司保安被害人趙某2等6人以礦區禁止外來車輛通行為由攔下。趙貴年(已判刑)得知後,讓村長趙文忠(已判刑)處理。後二人夥同被告人田亮、張俊傑(另案處理)到卓達煤場,與保安室保安發生沖突。在此期間,趙文忠唆使其同夥打架,被告人田亮、張俊傑、張文露持兇器毆打被害人趙某等6人。趙貴年在現場辱罵保安。趙受傷後死亡,其他5名保安不同程度受傷。

經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死者趙某2系鈍器擊打頭部及體表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王、嶽、陸傷勢較輕。

原審判決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謝某(忻州神達卓達煤業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舉報2014年5月14日,14: 25左右,辦公室丁軍向其舉報公司保安與龍巖村村民發生打架事件,他與公司副總陳建光趕到現場,見數名保安受傷,遂安排送醫院搶救

2.2 .案件受理登記表,用以證明原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七中隊於2065年5月24日6時30分接到謝某報警,稱2065年5月24日6時38分,忻州申達卓達煤業有限公司煤場保安在龍巖村攔下村民。保安趙某2死亡,其他5名保安不同程度受傷。

3.山西省原平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屍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原件)鑒(屍檢)字(2014)第037號及屍檢照片:

研究對象:趙某2,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

屍體損傷檢查如下:1,左側額顳部皮下血腫,表皮局部挫傷。2.左側顳區有壹挫傷,範圍約為65438±0.5×2.5厘米。左眉弓處點狀皮膚挫傷。4、左耳廓上耳輪挫傷。5.左前臂外側條狀挫傷區,範圍約18×2cm。6.右前臂延伸至背部外側縱向條狀挫傷區,範圍約為12×1.5cm。右側肋背附近有壹條縱向淺表皮膚劃痕,長約5cm。8.左後肩鎖區外側有壹挫傷區,範圍約6.5×0.5cm。右小腿中上段內側點狀皮膚挫傷。10,左膝關節兩處點狀皮膚挫傷。11,左大腿前方中空軟組織挫傷,範圍約14×2cm,上方有壹小斜條狀挫傷,長約2.3cm。

解剖檢查:頭皮冠狀切口可顯露前額頭皮下的肌肉充血。左顳肌深層肌肉有淤血,顱骨無骨折。鋸顱骨時,硬脊膜完整,取出硬脊膜,可見蛛網膜下腔廣泛彌漫性出血。腦組織充血水腫,腦溝變淺。當取出腦組織時,在顱底沒有發現骨折。

取死者血樣做DNA制備。

分析和解釋:

(1)根據屍檢,趙某2左額顳部挫傷,左顳肌充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組織充血、水腫,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分析認為,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是死亡原因。

(2)根據屍檢,趙某2頭部挫傷、體表挫傷區為鈍器傷,辦案單位提供的委托書中提及的鶴嘴鋤柄可形成此類損傷。

檢驗意見:趙某2因頭部、面部及體表受到鈍器撞擊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4.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人體損傷程度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公(原)傷(火)字(2014)第70-74號)關於陸某、喬某、嶽某、王某、李某的傷情,用以證明陸某、嶽某、王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喬和李的傷勢都不小。

5.現場檢查記錄證實了現場調查。主要內容摘錄:場地位於原平市長梁溝龍巖村神達卓達煤業有限公司煤場。煤場位於龍巖村南部,四周有鐵絲網,煤場西南角有壹間用彩鋼瓦搭建的簡易房屋(戰鬥中心現場)。房子長3.3米,寬2.6米,高3.5米,已經扭曲變形。南墻與地面分離,西墻和東墻部分墻體與地面分離,防盜門與南墻門框分離,多處被砸痕跡。前車窗玻璃完全破碎,後車窗玻璃被砸出壹個直徑25厘米的不規則孔洞。簡易房裏有壹張高低床,扭曲變形,部分脫落。地上散落著玻璃碎片、啤酒瓶、水壺和水壺膽汁碎片。屋內西墻、南墻拐角處有壹級註射血漬(照片提取),東墻北側有壹抹血漬(照片提取),南墻門框西側有少許血漬(照片提取),南墻門框下方地面有木條(照片提取)。

同時記載煤場東北角距離簡易房200米,煤場內有四間磅房,均有不同程度損壞。煤場監控探頭損壞,稱重間監控電腦主機找不到。從現場提取了兩根半棍子。

附上現場示意圖和39張照片。

6.被害人李陳述:2014年5月14日中午0時30分左右,我與其他五名保安在公司煤場大門(保安室)值班,壹輛黑色現代轎車駛來(,我記得,後來不記得)。有三四個人下了車,要求把門桿擡起去寧武,保安不讓。10分鐘後,龍巖村村長趙文忠帶著幾個人開車過來了。下車後,趙拿起壹塊石頭砸向坐在門口的保安,並從後面下車的人手中拿起壹把鎬沖進保安室與保安搏鬥。趙的幾個人也拿著鎬和鐵棍沖進來打,從最先來打的黑色現代車上下來幾個人。我們空手和他們打,有人從外面扔石頭。被人用鐵棍和鶴嘴鋤打倒在床上,看到保安趙二(死者)被兩三個人用鐵棍和鶴嘴鋤、石頭毆打,趙二被打倒在地。趙文忠曰:“決壹死戰。”都上去打趙某2和嶽某,最後趙某2被打得倒地暈倒。我們想帶趙某2去醫院,趙文忠拒絕了,說“打死他就行了”。還帶著兩個年輕學生堵在門口打我們,見我們不出去,他們幾個人就出去砸了公司壹輛皮卡車的玻璃,開車走了。黑車也上山了。我們把趙二送到醫院,趙二在醫院死了。當時看到趙文忠和兩個青年學生在打趙某2,壹個五十多歲的老人也拿著鶴嘴鋤在打趙某2。其中看到趙文忠和壹個短發青年學生打趙某2頭部。那個老人,五十多歲,說普通話,頭發花白。

李的三份辨認筆錄證明7號照片中的人(趙貴年)用石頭砸我們;6號照片的人(張文露)穿著運動服,拿著鶴嘴鋤沖進保安室挨打;6號照片中的人(張俊傑)拿著壹把鶴嘴鋤、壹塊石頭和壹個酒瓶沖進保安室進行毆打。

7.受害人喬某陳述:十多分鐘後,龍巖村趙文忠開著壹輛綠色獵豹車,帶著幾個人。下車後,趙文忠拿起石頭打我們,又拿起身後年輕壹輩的鎬沖進大門(保安室)打我們。跟著他之後,六七個人沖進來用鐵棍打我們。我被打倒了,魯、王、李也被打倒了。當時我看到趙文忠拿著鶴嘴鋤。壹名短發青年用鐵棒打了趙二頭部幾下。最後,趙二被打倒在地。我們想帶趙二去醫院,趙文忠不讓。他還說,“殺了他就行了。”然後打了趙二幾拳就出去了。拿著鐵棒的年輕人用鐵棒打了趙二的頭。趙文忠進來用鶴嘴鋤打了趙二的頭。這時候,他看到趙二已經暈倒了。後來趙文忠等人出去把單位皮卡車的玻璃打碎了。我們把趙某2送到醫院,趙某2死了。同時,據說有壹個頭發花白的老人也拿著鶴嘴鋤打電話。其他人從外面往裏面扔石頭。打鬥過程總是持續20多分鐘。打鬥前的情況與李的陳述壹致。

喬的三份辨認筆錄證明11號照片中的人(趙文忠)毆打了趙2;8號照片中的人()用鐵棍毆打保安,趙文忠毆打趙2;4號照片中的男子(張文露)用鶴嘴鋤毆打保安。

8.被害人嶽陳述了被趙文忠等人毆打的過程,用以證明趙文忠用鎬擊打趙頭部,自己也受了傷。戰鬥持續了十多分鐘。

嶽的四份辨認筆錄分別證明10號照片中的人(趙貴年)參與毆打我們;6號照片的人(趙文忠)打了趙2;照片12(張文露)的人用鶴嘴鋤毆打保安;照片1(張俊傑)中的人被用鎬和鐵棒等工具毆打。

9.被害人王陳述了被打的過程,證明趙文忠說了“打我,打死我,打死我負責”之類的話,共約10分鐘。從SUV上下來的五十多歲的男子正在向外面的房子扔石頭。(男的是趙貴年)

王的兩份辨認筆錄,分別證明照片1中的人(趙文忠)毆打趙2;照片10(張文露)中的人被人用鶴嘴鋤毆打。

10,被害人陸陳述被打過程,證明趙文忠來了,喊“給我打,打死我”,打完後說“打死我我負責”。大約持續20分鐘。五十多歲的男人(趙貴年)我沒看見他打人,但是他壹直罵我們。

陸某的三份辨認筆錄證明,照片1(趙貴年)中的人是從越野車上下來的五十多歲的男子;照片5中的人(張俊傑)被人用鶴嘴鋤和酒瓶毆打。3號照片中的男人(張文露)有壹點白發,被人用鶴嘴鋤毆打。

11.證人謝某(神達卓達煤業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2014 5月14日14: 25左右,我接到公司辦公室丁軍報警稱,公司煤場保安與龍巖村村民發生打架事件。14: 29左右給保安盧打電話,盧說很嚴重。他開車帶人下來,讓我在辦公區門口等。我讓公司副總陳建光去開門。後來,我看見陸開著壹輛皮卡車到了門口。我看到車上6個保安渾身是血,就命令盧送去宣鋼礦務局醫院。我拿了錢,然後去醫院安排治療。其中,保安趙經搶救無效死亡。按照公司規定,外部車輛要想通過過去進入公司礦區,必須經過礦領導批準,否則不允許。在醫院安排好傷者後,他們叫人到現場將監控設備帶回公司保管。當他們到達現場時,發現監控設備已被村民破壞並搬走。

12、證人李某1(龍巖村副村長):2014 5月14日中午,我被要求去卓達煤礦裝幾車煤。裝車後與趙某3、馬某返回龍巖村,走到大約14附近大門口時,看到了。我回到村裏的酒席上,吃到壹半的時候,看見村長趙文忠滿臉是血的回來了,說他被礦上的保安打了。當時參加宴會的人都去了煤場。吃完飯去煤場看,彩鋼房被推倒了,不遠處的磅房玻璃碎了,裏面的東西扔在外面。

13、證人李某2(龍堰村書記):2014 5月14日中午,我村趙某1為兒子媳婦娶媳婦,在村委會院子裏擺了20桌酒席。兩點左右,趙文忠和趙貴年從外面進來了。趙文忠的臉上、手上、衣服上都是血。趙文忠說,礦上的人打他,酒席上的村民吵著要去礦上。有四五十個人,我怕出事。到了礦上,我向派出所和鄉政府匯報了情況。村民們砸碎了簡易房屋和玻璃。我後來看到趙文忠的手受傷了。因為賠償問題,礦上和村裏有矛盾。

14,證人趙某1:2014 5月14日中午,他在村委會大院為兒子擺酒席,張太原1的親屬和弟弟前來參加。當他們離開時,卓達公司煤場的保安不讓他們通過,然後發生了壹場打鬥。還聽說停煤了。

15,證人趙3,馬證明保安攔住黑車不讓通過,馬證明趙文忠手被打斷。

16,證人趙4:2014 5月14日中午,在趙的1酒席上幫忙。飯後,他送太原的張1、、張2等幾個親戚穿過公司煤場,被保安攔住。張二不知道他給誰打電話。過了壹會兒,只見文和以及司機等人趕到了現場。他們進入保安彩鋼房,聽到裏面有人打架的聲音。我沒有進去。過了壹會兒,只見趙文忠走出來,喊著“擡起欄桿讓太原的親戚過去”。後來,我看到壹個小夥子擡起欄桿,開車走了。

17,證人張1:2014 5月14日中午14左右,我弟、侄兒張某2和他們的兒子在趙某1宴請後,駕駛壹輛黑色現代轎車繞行寧武至太原,與龍巖村壹青年(趙某)在經過公司保安室時被攔下,趙某4下車交涉未果。期間對面山上壹輛車上下來的人(李某1)無法與保安交涉。過了壹會兒,我看見壹輛車從村子裏開過來。趙文忠下了車,搬起壹塊石頭砸開了保安室的門。壹個年輕人跟在後面,然後門就關上了。裏面有“叮-咣”的聲音,妳就知道是打架了。另壹個年輕人從趙文忠坐的車裏拿出壹把鎬,從保安室的窗戶裏遞了進去。趙貴年和趙某4拐出了保安室。後來,我看見文從保安室出來,和他壹起來的兩個年輕人扶著他。文-趙衷額頭上有壹點血。壹個年輕人擡起欄桿,讓我們走。打架的時候,和張二下車並沒有註意他們做了什麽。

18,證人張2:趙文忠和兩名青年學生進入保安室。趙下車時,什麽也沒拿。似乎這兩個年輕學生都拿了撬棍。趙貴年和趙某4在保安室外面走著。

19.勘驗現場目擊者喬春偉、黃瑞成:卓達公司的喬春偉、黃瑞成當天打架後陪同公安人員到現場。天快黑了,煤場周圍的監控桿斷了,保安室被撞翻了,稱重室的玻璃和門也損壞了。

20.同案犯趙文忠供述:14年5月下午兩點左右,我在龍巖村參加舅舅的酒席時,四叔告訴我,太原的幾個親戚路過卓達公司煤場時被攔下,讓我看壹下。早上看到卓達公司拉煤來制止,就開著我的黑色獵豹SUV和田亮、四叔趙貴年、田亮的壹個朋友壹起去了卓達公司的煤場。看到親戚的黑色轎車停在煤場前被保安攔下,我很生氣。我是村長,親戚不讓我去。感覺很丟臉,我走過去把壹個保安拉了出來。保安不出來,我就罵他們。也因為中午喝了酒,有點激動。旁邊幾個保安看到我把保安拖出來,就壹起過來把我打倒在地,用酒瓶砸我的頭。這時,田亮和肖軍推開了壓在我身上的保安。我站了起來,感到非常痛苦。田亮和小軍正在用鶴嘴鋤和鐵棍打保安,我就對身邊幾個人說:“哇!”。當時腦袋昏昏沈沈的。我從地上撿起壹個瓶子,朝保安扔去,但沒有停下來。後來打架打得這麽厲害,我就不讓田亮和小軍打了,但是他們反應快,我也攔不住,就回村子了。

只見田亮拿著鶴嘴鋤,和“小軍”拿著鐵棒互相廝打。

21.共犯趙貴年的供述:2014 05月14日中午2點左右,我在本村趙1活動現場幫忙,壹個來生告訴我,我的幾個親戚被攔在公司煤場的保安亭。我把這個情況告訴了村長趙文忠,想讓他出面澄清壹下。文聽了,讓他的司機開壹輛越野車把我拉到煤場。文坐在他的司機旁邊,我和文坐在他後面。到達煤場後,文與保安交涉。不知道怎麽做壹個嘈雜的推。只見三四個保安在保安亭門口把文推倒在地,然後和我壹輛車的司機和他旁邊的後生拿著鎬把把文的保安打了壹頓。他們把保安打開後,我趕緊過去把趙文忠扶起來,拉他出來。我看到壹個年輕人用鶴嘴鋤毆打壹名保安。鶴嘴鋤把手上有血,我怕弄死人,就把它從他身上拿開了。

22.同案犯張文露交代:2014年農歷四月(具體日期記不清了),原平市梁溝鎮龍巖村發生打架有人被打死,我在現場。那壹天,我三表哥趙某1在原平市XX鎮為他兒子辦婚宴,我、我弟張某1、我侄子張某2、張某2。到下午2點左右,我們四個吃完飯準備回太原。當時讓龍巖村的趙某4把我們送到山那邊的路口。當時弟弟張1駕駛壹輛車牌號為××××的現代索納塔轎車,上面坐著張1、張2、張2的兒子趙4和我。走到路口附近時,路過壹個簡易房,裏面停著壹輛皮卡車,路被欄桿擋住了。然後趙4下車走到欄桿邊對屋內的人說:“把欄桿擡起來。”屋裏出來五六個人,說這裏不允許。我見趙喝得醉醺醺的,說不清楚話,就下車對從屋裏出來的人說:“我是這個龍巖村長的親戚。我是來參加婚禮的,路過要去寧武。讓我們通融壹下,讓我們過去。”另壹邊的幾個人不讓我們過去。這時對面開來壹輛面包車,兩個人下了車。其中壹個還跟我打招呼,叫我二叔(現在記不清是誰了)。我跟他們說了這個情況,他們就進屋互相聊了幾句。過了壹會兒,他們出來了,對屋裏的人說:“把妳們的桿子舉起來,我們要回村子裏吃晚飯了。”另壹邊舉起桿子,他們開車回村。對方壹直不讓我們過。後來看到壹輛越野車從龍巖村開了過來。趙文忠下了車,進了簡易房。走到屋前,只見趙貴年拄著棍子從屋後轉過來。我趕緊從他手裏搶過棍子,扔了。我從窗戶看到趙文忠站在屋裏,頭上有血。我急忙跑了進去。我想進去幫忙,我想把趙文忠拉出來,免得被摔壞。

我進去的時候,看見壹個高個子男人和文擠在壹起——。怕被文打,我從後面抱住那個高個子,然後我看到文在打那個人。

壹記耳光。我只是進去拉框架。拉完趙文忠,我們就開車走了。當時我穿著卡其布休閑裝,藍色運動褲,腳。

穿運動鞋。

23.同案犯張俊傑供認,他於2065438+2004年3月開始為趙文忠工作。

5月的壹天,我和田亮、趙文忠的司機送趙文忠回龍巖村。

因為第二天趙文忠叔叔的兒子結婚了。第二天中午,把車停在村委會門口準備赴宴,文和壹個不認識的人上了車。趙文忠說,有親戚要回寧武,被護礦隊攔住了。我們上去看看吧。我們去了龍巖村南邊的煤場。到了地方,文先下車去扶欄桿,護礦隊的人不理他。文去了防雷隊員住的房子,壹進門就被打了出去。我們趕緊下車進了屋,也是被打出來的。我和田亮從車裏拿出壹把鶴嘴鋤沖進了房子。我沖進去,打我看到的每壹個人。我記得有壹個人被打得靠著墻角,跪在地上,雙手抱著頭,我打了他的頭。我、趙文忠、田亮和趙文忠的壹個親戚都用鶴嘴鋤參加了打架。後來,防雷隊的壹個人犧牲了。

24.被告人田亮供述:我從2065438+2004年3月開始給原平市龍巖村村長趙文忠當司機。2014年5月的壹天,原平市龍眼村村長趙文忠叔叔的兒子結婚,在龍眼村委會擺了酒席。我和小軍(原平市段家堡村的張俊傑,和我同歲)在那裏擺酒。中午快結束的時候,趙文忠洗煤廠(原平市XX鎮)的鏟車沒油了。趙文忠讓我和小軍(張俊傑)把油錢送到洗煤廠,我們就去洗煤廠吃了午飯。晚飯後不久,趙文忠打電話給我,讓我和小軍(張俊傑)去龍巖村。我開車送小軍(張俊傑)去龍巖村委會。當時,趙文忠和他的四叔(趙貴年)站在村委會門口。他們上車後,指著路讓我繼續往村南的煤場走。

當他們到達煤場時,他們下了公共汽車。趙下車說:“從車上拿兩根棍子。”。小軍(張俊傑)和我從車尾拿出壹把鶴嘴鋤。趙文忠從我手裏接過鶴嘴鋤,走進煤場旁邊的簡易房。我趕緊跟著小軍(張俊傑)。趙文忠的四叔正在外面撿石頭往屋裏扔。當我進去的時候,趙文忠和小軍(張俊傑飾)已經在用鶴嘴鋤打架了。當時房間裏的保安已經朝我們扔磚頭、石頭、啤酒瓶了。我趕緊把趙文忠拉了出來。在拉他的過程中,對方用啤酒瓶打了我幾下,我就手腳反抗了幾下。我把趙文忠拉出來的時候,看到趙文忠的鶴嘴鋤掉在我腳邊,就拿鶴嘴鋤拿出來了。當我把趙文忠拉出來的時候,我看到趙文忠已經受傷,頭上全是血。我趕緊找了張紙給他擦血。趙文忠站著說:“蕭軍(張俊傑)打死我,打死我我負責。”然後小軍(張俊傑)進去又和保安打了起來。我看到小俊(張俊傑)用幾根鐵棒打在壹個跪在地上的保安的頭上。打完架趙文忠覺得有點暈,讓我帶他去醫院。路上,趙文忠說:“這和妳倆沒關系。妳不必為此擔心。妳派小軍(張俊傑)出去躲兩天。”然後在龍巖村委會下車。在路上,小軍(張俊傑)對我說:“這件事跟我們倆都有關系。如果真的出事,我們倆都得被判刑。我們都逃走了。不要聯系我們的家人。”我把車藏在段家堡鄉馬鋪村口挖煤留下的溝裏,我跑了。

當時車上有四五把鎬和壹根鐵棍。鶴嘴鋤柄就是店裏賣的那種羊鶴嘴鋤柄。壹頭粗壹頭細,壹米多長。鐵棒比鶴嘴鋤柄稍短,實心,直徑約2厘米。小軍(張俊傑)壹開始就拿著壹根鐵棒,具體我記不清了,或者說他下車的時候就拿著鐵棒。有五六個保安和他們打架,沒有穿制服。

打完後,趙文忠帶著我和小軍(張俊傑)又去了現場。這時候,我們回到了村宴。村裏的人看到趙文忠渾身是血的回來,問怎麽回事。知道發生了什麽事後,村裏的人都去了煤場。我和趙文忠、小軍(張俊傑)也開車去了。這時候,保安已經不見了。我看見村民們正在拆除簡易房。趙文忠說頭暈,我們就走了。

經過奔走,先後到大同、太原、長治等地,於2065438+2006年8月25日投案自首。

後來才知道事情的起因。文叔叔有幾個太原的親戚,他們在壹次宴會後要回太原。他們不想因為路遠而繞道,就想翻過山,繞寧武走壹圈。當時煤場的保安不讓他們通過,隨後爆發了沖突。最後他們把趙文忠叫過去,然後就出事了。

25.辨認筆錄:被告人趙文忠、張俊傑、張文露辨認出參與打架的田亮,確認共同參與打架的是被告人田亮。

26日,卓達公司發表書面聲明,公司規定,安全值班人員要做到禁止任何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礦區,確保礦區安全。

27.被告人田亮的戶籍證明及被告人田亮的身份證明。

28.被害人趙某2常住人口詳細情況表,用以證明被害人趙某2的身份。

29.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忻中子楚

14刑事判決書。

30.確認逮捕後,被告人田亮於2006年8月25日到原平市公安局靖遠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田亮夥同他人持兇器襲擊保安,致壹人死亡,三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田亮、趙文忠等人犯同樣罪行,趙文忠糾集他們,積極參加持械鬥毆。案發後,被告人田亮主動投案,在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非法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決定被告人田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田亮上訴稱,原審判決沒有充分反映上訴人自首的情節,因此上訴人應被視為從犯。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壹審相同,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經壹審法院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我們認為,上訴人田亮夥同他人持槍襲擊保安人員,致壹人死亡,三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關於上訴人田亮自首及從犯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系自首,且系受趙文忠鼓動參加鬥毆,量刑時予以考慮,予以從輕處罰,本院不予考慮。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判斷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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