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采礦秩序治理整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礦產資源管理和土地管理沒有很好地銜接。主要體現在礦業權、探礦權審批中忽視土地使用權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礦產資源規劃銜接不到位,使得部分礦山企業辦理采礦手續後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部分企業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無法擴大生產,有的只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未取得采礦權。
1.1已取得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存在的問題
在國土資源部門成立之前,就大多數礦山企業而言,礦業管理部門核定的礦區面積與土地管理部門核定的土地面積是不同的。在生產中,這些企業往往按照批準的面積進行生產。執法人員壹旦查處超範圍開采或非法占地,就會以雖違反相關規定,但經過國土部門批準為由予以反駁。
1.2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取得采礦權許可進行經營活動。
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取得采礦權許可證的企業主要是取得礦泉水、地熱水的企業。因為這類企業需要到省國土資源廳辦理采礦權許可證,審批要層層上報。壹些企業為了簡化手續,不辦理采礦手續,直接到當地水利部辦理取水許可,以生產純凈水或地下水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
1.3已取得探礦權許可證的企業臨時用地存在壹些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地質勘查臨時使用土地,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很多勘查企業在取得探礦權許可後,並不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而是直接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進行勘查活動,往往在損壞土地或引起群眾上訪後離開,無法完成勘查任務。
1.4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許可進行經營活動。
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在采砂企業和用地單位。河道采砂範圍往往由河道管理部門決定,河道管理部門大多以收取管理費的形式獲得高額收入。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他們只能向采砂行業收取壹定數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而很多用地單位根本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手續,直接開展采礦活動。
1.5有采礦權無土地使用權企業生產情況。
壹些企業在取得采礦權後為了盡快投產,私下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補償協議,不再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
2土地管理與礦業管理矛盾的主要原因
2.1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不夠。
由於對《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宣傳不夠,各級領導幹部和政府工作人員對此認識不深,多數領導幹部官本位思想嚴重,以及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淡薄、法制觀念差,導致知法犯法現象普遍存在。
2.2部門內部機構之間的協調與溝通不夠。
雖然國土資源和礦產資源經營權已由國土資源部門統壹管理,並建立了集體聯審制度,但內部機構之間仍缺乏相互溝通和協調。
2.3行政執法人員整體素質較低,執法不力。
壹些執法人員整體素質較低,處理違法案件隨意性大,不能堅持依法行政。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的知識沒有及時更新,專業性不強。懂土地管理的不懂礦山管理,懂礦山管理的不懂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對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了解較多,但對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知之甚少。
2.4發現問題時大事化小,處理問題時避重就輕。
在之前的整治工作中,土地和礦產往往是分開進行的。雖然在整改期間會發現壹些問題,但考慮到是系統內部的問題,往往會歸結為小問題,即使要處理,也是避重就輕,只處理事情不處理人。
如何解決土地管理與整頓礦業秩序的矛盾及應采取的措施
3.1進壹步完善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監督檢查機制。
加強監督管理是我們完成工作的保證。只有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推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才能防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枉法,真正實現依法行政。
3.2建立健全法律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各項制度的有效實施。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內控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各環節的監督,發現違反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及時處理,並向社會各界通報,接受社會監督。
3.3理順內部各部門的關系,確保各項工作能夠相互配合,協調壹致。
徹底改變原有礦產與土地管理脫節的局面,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礦產資源規劃相銜接,有效協調礦產審批和土地發證,在違法案件處理中兼顧土地和礦產的法律規定,有效協調礦產審批和土地發證,在違法案件處理中兼顧土地和礦產的法律規定,有效統壹管理資源。
3.4加強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發生往往是違反多項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這就要求國土資源執法人員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較高的專業水平。執法人員只有嚴格依法辦事,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才能保證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良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