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違法建築受法律保護嗎?

違法建築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主觀性:

違章建築雖然沒有產權,但其占有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的財產只能是合法財產,受《民法典》保護的財產也被認為是合法財產,因此可以認定當事人對違法建築不享有合法所有權。但畢竟違章建築是當事人以其合法財產建造的,除了沒有法律依據之外,具有合法財產應有的壹切功能,所以當事人的違章建築具有相應的權力。(壹)當事人對違法建築的建築材料享有所有權。違章建築雖然不合法,但當事人對其建築材料仍有所有權。無論是自行拆除還是強行拆除違章建築,其建築材料仍歸當事人所有。如果行政機關決定沒收違法建築,此時的沒收對象看似是建築物,但涉及的權利不是當事人對建築物的所有權,而是當事人對建築材料的所有權。這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得到證實。人民法院在審理損害賠償、侵權民事糾紛案件中,多次判決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當事人雖然對違法建築沒有所有權,但對違法建築的建築材料有所有權。(2)當事人對違法建築有事實上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力。當事人對違法建築的占有是客觀事實,但這裏的占有只是事實狀態而非法律權利。“占有是主體基於占有的意思對物進行控制的事實,占有首先是對物的事實控制,不管占有人對物的控制是否具有自己的意思,只要形成了客觀的控制狀態,就可以構成占有。”“占有可以是有所有權的占有,也可以是無所有權的占有。在違章建築的情況下,雖然建造者不享有所有權(所有權),但由於其實際管理和控制,也形成壹種占有,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源於占有的是違章建築的實際使用和收益。當然,這種使用和收益是受法律限制的,不同於合法不動產的使用和收益,但也不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公布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的違法建築物或者因違法建築物的買賣、出租、抵押引起的民事糾紛。”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違反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而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公益事業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有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認定違法建築的標準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或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違章建築是違章的,需要限期整改,但不代表違章建築完全不受法律保護。這是要區分的。

法律客觀性: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 上一篇:土地礦產交易市場_加強土地礦產管理溝通與聯系的探討
  • 下一篇:作家馬克·吐溫簡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