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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現行憲法的所有條款

前言]

為了我們偉大祖國未來的生存和發展,它的命運可能會導致1989的主權和民主的變化。我們所有的波蘭國民,無論那些相信上帝是真、正義、善、美的源泉的人,還是那些不認同這種信仰,但尊重這些普世價值的人,因為它帶來了其他源泉,面對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為了實現波蘭的繁榮,我們感謝我們的祖先為他們的民族勞動和在獨立鬥爭中做出的巨大犧牲,我們為我們植根於基督教傳統和人類普世價值的文化感到自豪。所以我們回首最傳統的第壹* * *和第二* *國家,我們有義務留下後人認為有價值的東西,我們壹千多年的遺產。它將在社會上與我們和我們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同胞分享,讓他們知道我們正在與其他國家合作,努力促進人類大家庭的和諧。當我們回憶起那段痛苦的經歷,當我們的基本自由和人權遭到侵犯時,我們自己的家園無時無刻不在熱切期待著確保公民的權利,確保勤勞高效的公共機構保障我們的權利。認識到我們的責任是我們在上帝面前的良知。特此確立這部波蘭憲法為基本法。基於尊重自由和正義的初衷,國家公權力的合作、社會對話和互惠原則將加強公民的權利。我們呼籲所有很好地運用這壹憲法的第三國都這樣做,尊重他們固有的人的尊嚴、言論自由的權利、團結和尊重他人的義務,並尊重這些作為波蘭不可動搖的基礎的原則。

第壹章波蘭* * *中華民國

第1條

波蘭平等對待所有公民的權利。

第二條

波蘭共和國應該是壹個民主法治國家,實行社會公平原則。

第三條

波蘭是壹個統壹的國家。

第四條

(1)波蘭的最高權力屬於國家。

(2)國家代表人民直接或間接行使這壹權力。

第五條

波蘭應保護其領土的獨立和完整,確保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維護其民族遺產,並確保保護自然環境的政策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1)波蘭*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要為人民平等獲得文化產品提供條件,從源頭上保持民族認同、延續和發展實力。

(2)波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向生活在海外的波蘭人提供援助,以保持他們與該國傳統文化的聯系。

第七條

國家機關公共權力的運行應當建立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

第八條

(1)憲法在波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憲法的規定直接實施和適用,除非憲法另有規定。

第九條

《波蘭憲法》以國際法為基礎。

第10條

(1)波蘭的政治制度應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的基礎上分離和平衡。

(2)立法權屬於眾議院和參議院,行政權屬於波蘭總統和部長會議,司法權屬於法院和法庭。

第11條

(1)波蘭將確保建立和運作政黨的自由。各政黨在平等和自願的原則基礎上對待波蘭公民,其目的是影響國家以民主方式制定政策。

(2)政黨的開支應公開讓公眾查閱。

第12條

波蘭應確保新聞媒體的自由,確保工會、社會職業、農民組織、社團、公民運動和其他誌願組織和基金會的建立和運作。

第13條

其政策采用極權主義方法或模式或為納粹主義、法西斯主義和* * *產品主義的政黨和其他組織,以及其計劃和活動想要制裁種族或煽動民族仇恨,但使用暴力獲取權力或影響國家政策,或泄露秘密信息的政黨和其他組織,應予以取締。

第14條

波蘭應確保新聞自由和其他形式的社會交流。

第15條

(1)波蘭的領土制度應確保公共權力的分離。

(2)國家應該為地方政府劃分的地區確定其章程,並允許發展社會、經濟和文化關系,以確保地方制度有能力履行其公共職責。

第16條

(1)領土劃分的地區,在法律範圍內依法行使自治權。

(2)地方自治政府參與行使公共權力自主權,壹些公共職能可以由地方政府以自治的名義自行管理,有權根據自己的職責要求以法律形式實施。

第17條

(1)地方自治政府可以通過頒布法律的方式設立部門。如果公眾缺乏信心,當出現這種矛盾時,政府應該遵循正確的做法,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利益。

(2)其他地方自治政府也應出臺壹系列法規。當存在這種矛盾時,地方政府不得侵犯公眾的自由,也無權限制言論自由和進行經濟活動。

第18條

壹個家庭中男女之間的婚姻,包括家庭、母親和孩子,都受到波蘭和中國的保護和照顧。

第19條

波蘭應采取特別措施,照顧在為祖國獨立戰爭中受傷致殘的退伍軍人和士兵。

第二十條

社會市場經濟應基於自由經濟活動、私有制、團結和社會夥伴之間的對話與合作,並符合波蘭和中國的經濟制度。

21條

(1)波蘭* * *共和國應保障公民的所有權和繼承權。

(2)國家征用必須純粹是為了公共目的,公民必須得到公正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限制經濟活動的自由只能通過合法的公司章程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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