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名的當事人,或者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未被裁判文書列名,但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
(3)申請再審的判決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判決;
(四)申請再審的理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提起再審申請:
(壹)再審申請被駁回後重新申請的;
(二)提出再審判決、裁定的申請;
(三)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提出申請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第三條委托他人申請再審的,訴訟代理人為下列人員: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四條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再審申請書,並按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2)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三)委托他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原件,或者核對原件的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壹般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壹份原訟公訴書及壹份二審上訴書。
(二)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
(三)支持申請再審理由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四)行政機關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的證據;
(五)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相關證據;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六條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時,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並附相關材料的電子文本。第七條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有效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電話和通訊地址;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具體法律理由、事實和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名稱;
(六)再審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蓋章;
(七)提交再審申請的日期。第八條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訴訟材料收集清單,註明材料收到日期,並加蓋專用回執印章。訴訟材料收集清單壹式兩份,人民法院壹份,再審申請人壹份。第九條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當場告知再審申請人。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材料退回再審申請人,並充分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補正。申請再審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仍堅持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人民法院不得因再審申請人未提交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而認定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第十條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再審申請,應當及時立案,並在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和送達地址確認書。
因郵寄地址不詳等原因,未將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送達當事人,不影響案件審查。
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