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1.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並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第342條
2.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客體是農地資源。
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對農用地的使用作出了規定。
農用地資源分為耕地和未開發的後備農用地。耕地農用地包括耕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不滿3年的農用地、當年休閑地、主要種植農作物和其他作物的土地、沿湖開墾利用的沿海湖田。法律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所包含的農用地範圍是: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農用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的農用地正在進行改造計劃和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和教學試驗田。
2.客觀要件——客觀上講,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1)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關於停止農村建設用地的緊急通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等等。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農用地,維護排灌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和水土流失,制止對農用地的浪費和破壞。國家建設的鄉(鎮)和村莊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非法占用農用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發證和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農用地的行為。
非法占用農用地通常表現為:
壹是未經批準占用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和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農用地;
二是占用少量農用地,即占用部分農用地是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大量農用地;
三是騙取批準占用農用地,主要是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者借用、盜用他人名義,大量占用農用地。
(三)改作他用,是指將農用地的種植用途改變為其他用途,如創業、建房、築路、采石、采礦、取土、集河、傾倒廢棄物等。
(4)非法占用農用地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必要要件。至於大量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關於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詳細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違反上述土地管理審批程序或者規定的數量,征用、使用更多農用地的,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還可以根據當時當地農用地的大小和質量,綜合衡量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數量是否多。“造成農用地大量破壞”是指非法占用農用地導致農用地基本喪失種植功能,如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嚴重、土壤肥力喪失等。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1)自然人非法占用農用地主要是指任何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違反這壹程序非法占用大量農用地的居民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2)這裏的單位不僅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還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合資或獨資企業、私營公司、企業,以及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至於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批準占用農用地,以及無權批準或發放使用證的機關批準占用農用地,或大量超越職權和權限的機關批準占用農用地,通常認為單位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不考慮本罪。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明知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會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仍希望或者放任後果發生,是主觀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動機有多種,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只有滿足上述構成要件,才能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在當代社會,農地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國是壹個農業大國,也是壹個人口大國,要保護好我國的農地。因此,任何人違反規定改變農業土地的用途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