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非農業戶口的人可以繼承土地和宅基地嗎?

非農業戶口的人可以繼承土地和宅基地嗎?

其實有兩個問題。壹個是非農業戶口能否繼承宅基地;另壹個是非農業戶口能否繼承承包地。

先回答第壹個:壹般可以遺傳。

《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也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通過繼承房屋進行登記。2008年,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嚴格執行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二次登記的,不予受理。首次明確農民集體成員可以通過依法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並辦理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2011聯合發布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已擁有壹處宅基地且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

如果宅基地上沒有房子,就無法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應由村集體組織收回。因為在中國,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但是,宅基地使用權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通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也就是說,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是可以繼承的,在繼承建築物所有權的基礎上,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隨房而去”。這壹點可以從《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第49條中得到證明,該條規定,可以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來確定集體土地的建設使用權。

實際操作:妳要提交申請書、父母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父母死亡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有房產證的要提交變更後的房屋權屬證明)、繼承的相關法律文書或相關權利人簽署的意見,申請土地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註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原成員住所的合法繼承人”。申請註冊的時候,有的地方會有相應的條件。比如,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土地產權證中的相關欄目註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宅基地不宜居住時由村委會收回。

回答第二個:壹般來說,可以繼承,也可以繼續享受。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個人轉為非農戶籍不影響家庭承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承包期內,子女登記為非城鎮居民,遷入不設區的市(如縣城、小城鎮),且承包方未喪失的,享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依法允許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籍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草地退還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另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收入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簡單來說:壹般情況下,承包期內可以繼承或者繼續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除非承包方成員全部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

女孩的戶口壹沒了,就意味著女孩不再是集體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也就註銷了。宅基地上的房子在她父母去世後也將歸集體所有。那麽老人的養老問題就不應該由姑娘來承擔,而應該由集體組織(村委會)來承擔。這個問題同樣適用於那些因為進城而就業的人,因為壹旦上學,他們的戶口也會被遷走,留在農村父母的宅基地上。

沒有,只有使用權!法律依據如下:

宅基地是農村農民或個人在占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同時,用於居住和建造房屋。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屬於農業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朋友有使用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只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使用權不等於所有權,那麽村裏的宅基地可以繼承嗎?法律是什麽?今天,崔鵬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回答了這個問題。

根據《物權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宅基地權利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從物權法的規定不難看出,宅基地是使用權,而房屋的建造是所有權。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然後是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沖突,宅基地和房子的沖突。宅基地和房子是不可分割的,房子可以按照繼承法繼承,但是房子和宅基地是不可分割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即壹戶壹宅,說明該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然後,說明他們是壹家人,宅基地的繼承受法律保護,可以繼承。那麽,農業戶口,屬於非本村村民的,還有繼承權和使用權嗎?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發布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第六條,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進行了嚴格規範。已經擁有宅基地的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者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可以按照規定登記發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註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在農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農民集體發證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登記,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當註明“權利人非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死亡時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也作為使用權繼承,已經由農村轉為城鎮的非村民也同樣享有繼承權。房屋滅失的,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喪失,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房屋的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直至房屋倒塌,但沒有買賣權和重建權。倒塌房屋的空地要集體收回,以後再分配。直到/非常

在耕作方面,政策規定,為了發展農業生產,調整農村農民種田種糧的積極性,保護耕地,規定每30年調整壹次。在此期間,非農業戶口可以繼續繼承承包經營權,直到30年後到期,不再享有承包經營權,必須交由集體組織重新分配給村農業戶口人員繼續承包經營。

非農業戶口的人可以繼承土地和宅基地嗎?

相信大家都比較關心這個問題,尤其是現在社會發展很快,發展機會很多。有些農村孩子外出上學或在城市工作,為了學習、工作或生活方便,會把戶口留在城市。但如果他們的戶口遷出農村,就變成了非農業戶口。這種情況下他們能繼承自己的土地和宅基地嗎?

眾所周知,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農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所以國家為了保護農民的基本權益,近年來對農村承包地和宅基地進行了登記,目的是隨著科技的發展解放農村勞動力,把農村人口安置在城市,土地流轉,承包打基礎,土地承包和宅基地的歸屬會更加明確!

同時,相關法律文件也明確指出,農村戶口在城市落戶不得以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退出為條件。這從根本上保證了農村的基本利益。即使要退出土地承包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也必須是自願的,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所以這種情況下,只要是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都可以登記確權!

農村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經濟組織。作為家庭組織的壹員,雖然戶籍已經分離,但繼承關系依然存在。可以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妳繼承土地承包權後,妳就離開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妳就不再擁有承包土地的權利,村集體有權收回妳承包的土地!

由於宅基地的限制,農村宅基地只能由村集體成員享有,並且只能在村集體內部流轉。禁止非集體人員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既然妳的戶籍已經遷出,繼承的宅基地就不能再建了。可以選擇在村集體成員中流轉,也可以有償退出。如果房子是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妳也有宅基地,但是房子不能再拆再建,直到房子年久失修。

大家好!我是散落在指間的陽光,在土地裏勞作,服務基層,宣傳政策,解答疑問。歡迎朋友們關註支持!

題主所說的土地應該理解為承包耕地吧?下面我試著從宅基地和承包地兩個方面來回答。

壹.家園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根據上述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只有使用權。由於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不能直接繼承。但根據《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也就是說,就宅基地而言,城市戶口居民可以通過繼承房屋獲得使用權。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合同按第二十四條規定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方或負責人的變更而變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並而變更或解除。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根據上述規定,非農業戶口人員不能繼承宅基地,但可以通過繼承地上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對於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在承包期內通過繼承取得。但由於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通過繼承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結束時應歸村集體所有。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不足之處,請批評指正!歡迎大家交流。

謝謝妳

非農業戶口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宅基地是集體的,妳只繼承地上的房子!因為房子離不開地面,所以土地隨房子走,但不代表妳對宅基地有產權!妳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妳的房子塌了,宅基地村會自動收回。農村宅基地是村集體成員的壹項福利。壹旦成為村集體的壹員,就不能再享受這個福利了。但是現在村集體管理不嚴格,就算妳已經回村建房了,妳也是迷迷糊糊的。就是這樣,但是壹旦上升到法律層面,就完全不壹樣了。

歡迎關註新農村二代,關註三農,服務三農,咨詢解答三農。

非農業戶口的人可以繼承土地和宅基地嗎?

這需要兩個方面,壹是繼承宅基地,二是繼承土地。

(1)宅基地繼承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不屬於個人所有。現實中,宅基地和承包地都是分配給“農民”的。所以和遺傳關系不大。

但宅基地和土地的區別在於,宅基地雖然不能繼承,但卻是基於“地隨房走”的政策。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子被繼承,宅基地仍然可以使用,但房子不能新建、擴建、改建。

註:由於宅基地的限制,只對集體成員開放。所以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

(2)土地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繼承。除林地和招標承包的土地外,其他土地的承包權不得繼承。

對於承包地,今年的土地承包是到戶確權,家庭中的每個人都是承包經營權的所有者。只要戶口裏還有人,土地就繼續由戶口人員經營。

歡迎關註新農村二代,關註三農,服務三農,回答三農,分享生活技能。

第壹,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戶口不需要享受宅基地,也就是說妳拿不到宅基地的使用權;

第二,可以合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但不能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妳想合法擁有,除非妳的戶口能遷回農村。

  • 上一篇:65438+2月4日法制宣傳日短信句子
  • 下一篇:高三必修歷史第二單元知識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