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農業”和“非糧食”政策的明確文件
壹、法律法規禁止的“非農”“非糧”行為
(1)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
(2)永久基本農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二、整改部門及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本行政區域內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等的。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破壞種植條件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有種植條件,並處占用基本農田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以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控制耕地用途有關問題的通知》(資農發[2021]166號):各地要按照堅決制止新增、妥善處置存量的原則,對於2020年9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的通知》(國辦發電〔2020〕24號)和2020年10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防止耕地非農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2個《通知》下發後,違反《通知》精神擅自改變永久基本農田耕地類型的,要妥善處置未經批準改變壹般耕地類型的,原則上進行整改,恢復為耕地。恢復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耕地“進出口平衡”,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對非法占用耕地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實質性違法建設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非農業”和“非食品”所需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21]3號)明確了非糧化相關工作,包括:(1)明確了耕地利用優先順序。(二)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監管。(3)有序引導工商資本下鄉。(4)嚴禁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植樹、挖塘。(五)嚴格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負責制。(6)完善支持糧食生產的政策;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嚴守耕地紅線的通知》(贛府廳明〔2020〕82號)明確,非農化相關工作包括:(1)嚴禁非法占用耕地造林;(2)嚴禁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超標綠色通道;(3)嚴禁非法占用耕地、挖湖造園;(4)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擴大自然保護區;(五)嚴禁非農業建設非法占用耕地;(六)禁止違反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批地;(7)嚴禁越權批地和違法用地;(8)禁止超期限使用臨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