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非營利組織是否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2007年主席令第63號公布)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所得組織(以下簡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所得為九項,包括提供勞務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512號公布)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收入包括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培訓、餐飲住宿、代理、醫療保健。
根據上述規定,非營利組織是稅法所說的“其他有收入的組織”,是法定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所得,自2008年6月5438日+10月0日起免稅:
(壹)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非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中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3.非營利組織必須滿足什麽條件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企業要享受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活動範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
(五)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將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對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要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上壹年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為“合格”;
(九)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
第四,非營利組織如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非營利組織想要享受稅收減免,首先要通過“合格非營利組織”的認定,即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其次要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壹)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非營利組織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根據這壹規定,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10號)和《關於界定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65438
根據粵財法[2010]24號文件規定,經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省財政廳聯合認定。凡符合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應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免稅資格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送省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省級非營利組織,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審核認定後,定期公布。
經地(市)級或縣級登記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其受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
申請免稅資格所需資料為:
1,申請報告;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動管理制度;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非營利組織的註冊證書復印件;
5、申請前壹年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詳細情況;
6、申請合格中介機構前壹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年檢的結論;
8.廣東省非營利組織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
9.財政、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向稅務機關備案
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3號),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項目實行簡易備案管理。非營利組織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含預繳期)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遇。需要上報的材料包括:
1,企業所得稅減免備案表;
2、加蓋公章的註冊證書復印件;
3.認證單位出具的非營利組織的證明文件和證書復印件。
五、非營利組織不符合條件,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認定、備案手續,按照上述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