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五大法系包括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菲律賓原本屬於印度法系。公元5至7世紀以前的古印度奴隸制法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古代緬甸、錫蘭(今斯裏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的法律統稱。在古印度,生活著不同種族、不同習俗、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他們各自的法律都與宗教、倫理、哲學有著密切的聯系。古印度法大致可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兩者相互替代。它起源於婆羅門教,佛教興起後,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指定佛教為國教,婆羅門教的影響逐漸縮小,被阿育王編撰的三藏經典所取代。三藏是法藏、精藏和倫藏。《律藏》記錄了佛教僧侶的戒律和佛教寺廟的壹般規則,《經藏》是釋迦牟尼的布道集,《論藏》載有佛教哲學原理的解釋。三藏佛教法,尤其是西藏法,具有法的性質。後來佛教影響減弱,婆羅門教再度興盛。在8世紀和9世紀,婆羅門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壹些教義,改名為印度教。所以古印度法常被稱為印度法。婆羅門教把古代文獻《吠陀》視為經典,其中《達摩經》起著法典的作用,以後被各種學派編輯成各種匯編,其中《摩奴法典》最受歡迎,研究最多,最具代表性。後人假借這是由天上的神的兒子摩奴制定的。實際上是從公元前2世紀到公元2世紀陸續編的,有***12章,采用了詩的體裁,包括宗教、道德、法律規範、哲學等。18結尾是英國法學家W·瓊斯(1746 ~ 1799)寫的。這些匯編不像古代法律如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那樣由國王明確公布,但它們是有效的,因為它們包含了現實生活中盛行的習俗和宗教戒律。古印度法律肯定了王權無限的君主專制,宣稱國王是具有人形的大神,他的榮耀淩駕於壹切生物之上。也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四個種姓是:①婆羅門,即僧侶和貴族,有權教書,壟斷知識,享有各種特權,是最高種姓。(2)赫魯曉夫,即武士貴族,掌握政治和軍事權力,是世俗統治者。(3)吠陀,包括農牧民、手工業者和商人,是社會的基本生產者。(4)首陀羅,是最低種姓,沒有任何權力,旨在為更高種姓服務。種姓是世襲的,有嚴格的界限,對社會影響深遠。《摩奴法典》還規定了奴隸的七種來源:捕獲、為了獲得補給、出生、購買、贈與、繼承和懲罰。奴隸獲得的財產屬於他們的主人。此外,還有土地、債權、婚姻、家庭、繼承、刑法、訴訟等方面的規定。現在上面提到的所有國家,包括印度,都不再采用古印度法了。印度的法律制度已經成為壹個歷史名詞,但在習俗方面仍有壹些遺跡。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廢除了六部法律,建立了新的法律體系,可以說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是成文法國家,不承認判例法;公法和私法是有區分的;法官在訴訟中發揮主要作用;在法律適用上采用演繹推理的方法,這在很大程度上與大陸法系的特點非常相似。所以,如果妳問中國屬於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當然是民法體系。
綜上所述,不能簡單地說中國屬於什麽樣的法律體系,而是說中國更喜歡什麽樣的法律體系,即中國更喜歡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菲律賓目前是羅馬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體,融合了羅馬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壹些特點和內容。從1565年西班牙征服菲律賓到1898年美西戰爭結束,西班牙統治菲律賓長達三個多世紀。這壹時期,西班牙殖民統治者在菲律賓強行推行西班牙(西班牙屬於羅馬法體系),甚至現在我們還能從菲律賓的成文法中看到西班牙法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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