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前壹方欠下的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嗎?
離婚前,壹方所欠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此時屬於夫妻存續關系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按照每人壹半的原則由夫妻共同承擔。壹方所欠的債務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因此,原則上,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如果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則應視為夫妻同債。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2021 1生效)第1065條第3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有此約定的,以夫妻個人財產清償。
以上兩條規定表明,壹方以婚姻關系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同債,應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對財產進行分別管理,那麽沒有債務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來看,離婚時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債務主要包括因個人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和未經另壹方同意的專屬個人債務(如夫妻壹方擅自做變性手術產生的債務)。
二、離婚時債務如何還清
1和* * *同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壹方對另壹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壹方死亡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未亡配偶壹方承擔連帶責任。
還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 * *共同財產的,已到期的* * *共同債務由* * *共同財產償還。* * *以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余部分,由雙方分割。在這種情況下,* * *以債務到期清償。
(2)離婚時雙方財產不足清償,或財產歸各自所有,或雙方債務未到期,壹方或雙方不願提前清償的,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份額。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雙方達成的協議,只有夫妻之間的內部效力,沒有外部效力,除非債權人同意,免除連帶責任。離婚後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在當代社會,如果離婚財產分割有很多問題,他需要看他的目的,也就是說,他借的錢是不是用於家庭開支,是不是用於孩子的教育費用等等。如果使用了,那麽實際上應該由夫妻雙方以各自的名義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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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