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開發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資源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公安、水行政、生態環境、民政、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本轄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開展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第六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服務行為,制定物業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科學、規範、健康發展。第七條鼓勵業主大會或者其委托的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項目交接查驗、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物業服務質量評價等活動。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二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第壹節業主大會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行使業主自治。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壹)出售並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的50%以上;
(二)首套物業已銷售交付兩年,且銷售交付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築面積的20%以上。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前款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並提交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的材料。建設單位未及時履行告知和提交材料義務的,已出售物業百分之五以上的業主可以書面形式共同告知。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下列材料:
(a)業主名單;
(二)物業管理師證書;
(3)房屋及建築面積清單;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五)* * *具備設施設備交付備案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信息;
(七)業主大會成立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第十壹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1名、居民委員會代表1名、建設單位代表1名、業主代表4至6名組成。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參與籌備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的職責。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擔任。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業主代表選舉辦法,明確資格條件、名額分配辦法和選舉程序,組織業主代表選舉。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籌備組正式開展籌備工作前,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籌備組成員進行物業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