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測繪基準和規範第五條本市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全市統壹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測繪地理信息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補充制定本市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六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和* * *共享平臺,管理全市地理信息數據。時空數據中心包括市級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和區級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將地理信息數據分發到區級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
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基於地理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與地理信息系統相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采用時空數據中心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七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本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進行統壹監管,負責制定本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制度,保障系統的應用、推廣和有效使用。第三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參照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撥付基礎測繪經費。第九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壹)全市統壹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佛山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三)城市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數據采集;
(四)配合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做好全市1: 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及相應深化產品的工作;
(五)全市1: 2000地形圖、影像圖、數字產品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量和更新;
(六)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名勝古跡、1: 500比例尺地形圖、數字化產品及相應的深化產品的生產和更新;
(七)建設和維護全市唯壹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和地理信息共享平臺;
(八)全市基礎地理圖的繪制;
(九)國務院、省、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條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壹)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和四等以下(含)高程控制網的加密、維護和更新;
(二)根據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三維城市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比例尺為1: 500的地形圖、數字化產品及相應深化產品的生產和更新;
(三)基於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建設的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和地理信息共享平臺,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擴展應用和維護;
(四)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