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了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提高農村住宅建設水平,促進土地集約合理利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護村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不含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鎮、開發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鄉鎮),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宅(以下簡稱村民住宅)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村的村民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開發區的規劃和有關規定建設住宅。
第三條村民建房應當堅持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符合規劃,節約用地,註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農村地域特色,妥善處理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
第四條村民住房建設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個人住房是指單戶村民自建自用住房的活動,包括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擴建以及異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自住房屋的活動,包括統壹規劃建設、統壹規劃自建、統壹改造舊村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鎮或者小城鎮聚集,統壹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統壹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
(壹)因國家和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集中建設的住宅樓;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3)災後集中統壹建設;
(四)實施受益工程、地質災害搬遷和統壹建設。
第五條村民建房規劃管理要方便群眾,高效管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其職權範圍內有關鎮、村規劃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二章
規劃和土地使用要求
第六條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鎮、村規劃、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上述規劃的,不得批準村民建房和宅基地。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鄉鎮、村莊的規劃或者修編。村莊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福建省村莊規劃導則(試行)》。規劃要註重村民參與,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尊重村民意願,符合農村實際,方便生產生活。村民應當按照詳細規劃或者改造規劃的要求建房。
第八條村民應當充分利用舊房基地、嘎查等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質災害區建房。
第九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以外申請新建住房的,原有閑置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結合本村土地整理,重新規劃統壹安排使用。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條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限制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嘎查、荒地等未利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改建舊房屋的,每戶可增加土地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
前款所稱宅基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地基)在垂直投影範圍內所占的面積。
第三章
建築審批
第十壹條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或擴建住宅的;
(二)同戶兄弟姐妹或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三)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實施鄉、村莊規劃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住宅屬於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到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農村居民點;
(七)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批準回原村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和華僑需要建房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於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二)入戶前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下;
(四)不符合鎮、村規劃和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五)出售、出租、捐贈或者將原住所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六)不符合“壹戶壹宅”政策的。
第十三條村民建房應當取得規劃許可。鎮規劃區內的村民應當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村民應當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村民個人申請建設住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壹)《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壹式五份;
(二)家庭成年成員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舊房除外);
(四)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和由鑒定部門或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
(5)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築物相鄰或者涉及公用、使用、墻體借用關系的,應當取得全體業主壹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或者簽署申報圖紙(含四區)予以確認。該協議應由當地村委會見證或依法公證;
(六)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具有註冊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設計圖紙,或者標準通用圖紙。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改造規劃的要求,與建房使用者充分溝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集中申報材料,或者每月依法召開村民委員會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進行審核,並在本村公布和征詢村民意見;自張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原居住地及家庭成員現居住狀況並確認宅基地,報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民委員會提交的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規劃建設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共同前往實地勘測,審查是否符合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鄉鎮規劃和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建房技術標準,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在5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並分新建、擴建和改建兩種情況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改建的,不需要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鄉人民政府根據鎮、鄉、村莊規劃審批。如果條件具備,村民可以在10個工作日內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屬新建、擴建的,應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規劃審批。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合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限的除外),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八條集中建房,村民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壹式五份;
(二)家庭成年成員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舊房除外)。
組織集中建房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批準的村莊建設詳細規劃,根據住房使用者的需求和數量劃定集中建房範圍,制定統壹的建設規劃,並按照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新建、擴建程序,統壹逐戶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屬於文物保護建築和控制性保護建築範圍內的危險建築的修繕。規劃審批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征得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對村民住宅規劃申請不予批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不批準村民建房用地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壹條村民建房規劃和用地審批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壹並發給申請人,並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共同實地放線,劃定四個區域,以便村民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應當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壹年內實施住宅建設。逾期不建又不申請延期的,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三條在鎮、鄉、村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農用地轉為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準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規劃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行公開服務制度,公示村民建房審批的申請條件、申請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有關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務公開欄上公示村民建房的申請和審批情況。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民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許可批準的內容建房,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發證機關批準,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住宅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後的規劃許可管理,建立村民住宅建設檔案,做好放線查樣工作,加強規劃實施監督和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民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設計師進行房屋設計,或者選擇省和當地規劃建設部門公布的農村住宅建設總體規劃。建築有總平面圖的,應當有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住宅基礎施工。多層公寓樓的建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二十八條農村住宅建設質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參與* * *建設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壹定規模以上的農房建設(四層以上或集中建設)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集中建設的農房工程應當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在壹定規模以下,村民可以選擇農村建築工匠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擔施工。在農村建房的村民或者組織村民建房的單位,應當與施工各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所承擔的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從事村民住宅建設的農村建築工匠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築技能。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工匠培訓,將建築工匠培訓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提高建築工匠技能,對培訓考核合格者頒發資格證書。鼓勵和引導村民建房,選擇有資質證書的建築工匠。
第三十條縣(市、區)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對集中建設的農村住宅工程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福建省建築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村民住宅建設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
縣(市、區)建設部門應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特別是在基礎、主體結構、屋面防水施工等分項工程以及拆除模板、腳手架等關鍵環節加強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壹條村民按照村鎮規劃建設建房,只收取土地證和房屋產權證工本費,不得收取規劃許可證工本費、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二條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只需參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支付土地補償費。村民對原舊宅基地進行改造並申請新宅基地後,將原舊宅基地返還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支付土地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農村居民點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土地的,當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土地數量和質量,讓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居住區內的樓戶分攤支付。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用於本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用於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農業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三十五條縣(市、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免費提供住宅總圖,加大技術宣傳力度,積極向村民宣傳住宅小區規劃、建築技術標準、質量安全要求、減災防災知識、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設施建設等有關規定。
鼓勵社會各方面的技術力量支持農村住宅建設。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設立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機構,為農村住房建設服務。
第三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房屋產權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五章
技術標準
第三十七條村民應當遵守下列技術標準:
(1)選址:應避開地質復雜、地基承載力差、地勢低窪、排水困難、易受風口、滑坡、雷電、洪水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區。
(2)規劃:應編制住宅小區建設詳細規劃,個人住宅應符合村莊改造規劃,並靠近市、縣、鎮所在住宅小區,參照城市住宅小區規劃設計相關標準指導多層單元住宅建設。
(3)層數和面積:農村獨棟、聯排或聯排自建房不超過三層,每戶建築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多層住宅單元的建設,每戶建築面積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4)層高:層高控制要符合當地實際情況,壹般在3米左右。
(5)間距和朝向:居住建築的前後間距與前部建築高度之比壹般不小於1:1,相鄰房屋的山墻間距(從外墻到外墻)不小於4m,因此建築宜布置在南面、東面或南面西面。新建建築物應距村主幹道紅線3米以上,距村支路紅線1米以上。
(6)抗震:新建房屋必須滿足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材結構。
(7)建築單體:應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要。住宅布局應配有客廳、臥室、廚房、衛生間和儲藏室(農具堆放間),應滿足面積、通風和采光要求。房子造型簡潔美觀,采用有地方特色的坡屋頂為宜,外觀要壹次性裝修好。
(8)配套設施:化糞池等處理設施應同步建設;集中建設居住區,給排水、電力通信、道路、廣播電視、綠化和社區服務等配套設施同步規劃建設,居住區建築密度控制在30%左右,綠地率不低於30%。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十九條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書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準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準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鎮規劃區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嚴禁對未經村民審批的房屋以罰款或變相收費代替審批辦理手續。
第四十壹條參與農村住宅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施工工匠,應當依法對住宅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宅基地的村民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並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村民住房規劃、建設和土地使用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補充規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