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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由哪個部門制定?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中國氣象法》制定的。

本條例的目的是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造成的災害。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和次生災害的防禦,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以上是邊肖帶來的有關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律依據:

《雇員休假條例》規定

《職工休假條例》包括:《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第40條規定,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根據《傳染病管理條例》

疫情期間的管理和措施如下:

1,提高思想認識,壓實各方責任。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復雜性、艱巨性、長期性和重要性。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發揮聯防聯控機制作用,結合托幼機構人口特點,細化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壓實托幼機構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嬰幼兒家庭監護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積極做好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

2、完善防控體系,明確工作要求。各地要指導托幼機構建立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體系,制定防控工作方案,明確防控責任和任務;明確衛生消毒、疫情報告、晨午檢、全天健康觀察等日常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應急預案,根據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工作實際,科學安排收集和護理工作;

3.加強業務指導,落實管理措施。各地要按照《新冠肺炎托幼機構疫情防控技術方案(第四版)》的要求,指導托幼機構加強人員管理,做好健康核查、嬰幼兒體溫檢測、健康管理和工作人員健康教育等工作;加強環境管理,重點做好嬰幼兒生活區通風換氣、清洗消毒、食品飲用水管理和垃圾分類;加強監測預警,做好秋冬季流感等常見傳染病的防控工作,降低與新冠肺炎發生重疊疫情的風險;

4.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安全衛生。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托幼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結合當地疫情防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計劃並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免疫計劃中的疫苗接種是免費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兒童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確保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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