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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公司管理辦法

內容

(壹)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必須明確有售電、售電或供電等經營事項。

(2)需提供的資產證明包括具有資質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售電公司最近三個月的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1年的審計報告,或最近六個月的驗資報告,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明。成立不滿6個月的售電公司,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銀行對賬單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明。

(3)員工需提供社保繳納記錄和能證明售電公司全職員工工作近3個月的職稱證明。員工不能同時在兩家及以上售電公司任職。

(4)營業場所證明應提供商業地產產權證或1年及以上房屋租賃合同、營業場所照片等。

(五)接入電力交易平臺的售電公司技術支持系統應提供安全等級報告、軟件著作權證書和平臺功能截圖,購買或租賃平臺還應提供購買或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實施規則

第壹章總則。明確省能源局負責組織市場經營者開展售電公司的註冊、經營、退出和保底售電服務。

第二章報名條件。《實施細則》對售電公司註冊條件的具體要求,如企業法人、資產要求、從業人員、營業場所、技術支持系統、信用要求等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註冊程序。《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山西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售電公司註冊服務。詳細規定了報名需要提交的材料、報名方式、時間節點、審核程序、公示和備案。售電公司信息變更應按規定向首次註冊的電力交易機構申請信息變更。在山西註冊的售電公司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壹般信息變更或者重大信息變更的變更方法和流程進行變更。未按要求按時進行變更的,將被通報並納入信用評價管理。暫停不符合註冊條件或重大信息變更後交易要求的售電公司的交易資格。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實施細則》規定了售電公司在電力市場中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五章運營管理。實施細則提出,售電公司應當持續滿足註冊條件,註重售電公司動態管理,並與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相結合。規範電力銷售公司在批發和零售市場的相關交易和結算行為。通過建立零售市場的信息披露機制,引導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建立更緊密的合作關系,暢通批發和零售市場的價格傳導。

第六章履約保證。實施細則提出,建立售電公司履約保證金、保險和保證金制度,加強售電市場風險管理,強調履約保證金、保險和保證金數額應當與其服務用戶用電規模掛鉤,建立售電公司履約保證金跟蹤預警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對於未按時足額繳納履約保函,經省電力公司書面提醒後仍拒絕足額繳納的售電公司,明確了相應的對策和處罰措施。

第七章退出方式。售電公司退出包括強制退出和自願退出。《實施細則》明確了售電公司應當強制退出的各種情形,及其所有已簽訂但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的處理方式。售電公司也可以自願申請退出電力市場。本細則明確了售電公司自願退出的申請流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章保證售電。《實施細則》提出,電網企業提供保底售電服務前,允許市場化保底售電公司提供保底售電服務。《實施細則》提出了更詳細的售電保障機制。壹是選擇經營穩定、信用良好、資金儲備充足、技術實力強的售電公司,成為抗風險能力強的保底售電公司。二是保底價格連接代理采購價格和現貨價格,通過市場化拍賣形成科學合理的保底零售價格,最大限度降低用戶因外部因素承擔的漲價風險。三是保護用戶利益,設立保底原則,增加最後壹道防線:所有保底售電公司因經營困難等原因不能承擔保底售電服務,電網企業提供保底售電服務。

第九章售電公司的信用和監管。《實施細則》提出,建立基於公眾信用綜合評價標準體系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售電公司信用評級與履約保函掛鉤機制;省能源局會同山西省能源監管辦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售電公司的經營和業績進行行政檢查。

第十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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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鄉鎮宣傳工作計劃1

    要狠抓機關效能建設,切實轉變鄉鎮幹部作風,促進全鎮各項工作順利開展,響應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大市”戰略,狠抓招商引資,狠抓新農村和小城鎮建設,狠抓計劃生育工作, 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專業合作組織建設,加快農業產業化、機械化、集約化步伐,切實做好社會穩定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壹是突出強力招商,努力實現招商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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