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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會有很多侵權行為。什麽是侵權?侵權行為的主要特征是什麽?

侵權是壹個外來詞,其本義壹般指違反公共行為規則,對人造成損害,為社會所不允許的行為。侵權行為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侵權行為是行為人自己的行為。廣義的侵權行為不僅包括狹義的侵權行為,還包括行為人控制和支配的物體或人的運動。這種廣義上的侵權行為是人的行為的延伸或延伸,也構成侵權責任法上的侵權行為。比如,作為法人的公司在履行職責時對其員工實施侵權,或者藏獒飼養者承擔了傷害他人的責任,並不是責任人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是仍然要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因為這些情況都屬於本法中廣義的侵權範疇。狹義的侵權行為是壹般侵權行為,廣義的侵權行為包括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據此,壹般認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並對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用廣義的侵權概念來調整所有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同時,該條規定了侵權的客體,即“民事權益”,並逐壹列舉了具體的民事權利,明確了本法的權利保護範圍。

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行為會造成損害。沒有損害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如金錢、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只有損害的存在,才能反映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確實受到了侵害的事實。

第二,侵權行為是民事侵權行為。民事侵權行為壹般包括三種:壹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簡稱侵權行為,受《侵權責任法》調整;第二,違反合同義務,簡稱違約,受合同法調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即既不侵權也不違約的其他民事違法行為,如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返還、接受遺贈不履行遺囑所附義務等。目前,這些行為受到《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範。

第三,侵權的客體是絕對權利。絕對權是指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不是,權利人不需要義務人的某種行為就可以實現自己的權利。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是絕對權。由於絕對權利的實現不需要他人行為的配合,也不是基於特定壹方的請求,所以壹旦這種權利受到侵害,只能通過本法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來保護。這和違約的客體明顯不同。違約侵害的合同債權是壹種相對權,即債權人必須通過債務人實施壹定的行為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如果這種權利受到侵害,只能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保護。但是,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由於《侵權責任法》既沒有明確承認,也沒有明確將其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如果在未來的法律修正案或司法解釋中,債權能夠明確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則侵權客體為絕對權是例外。

第四,除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特殊情況外,侵權行為壹般以過錯為基礎。侵權行為壹般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也造成了損害,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不能認定為侵權。之所以要將過錯視為壹般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是因為過錯本身就包含了行為人主觀狀態的不正當性和應受譴責性。當然,無論是《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通則》都規定了壹般侵權行為的例外,即在某些場合,即使沒有過錯,行為人也要對損害後果負責,但這需要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將無辜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侵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侵權行為產生的責任是法律責任。行為人因侵權行為而需要承擔的責任是基於《侵權責任法》或其他特別法的明確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什麽樣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什麽樣的相應法律責任,都是由法律條文產生的。這也和違約有質的區別。違約的發生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即違約責任產生於法律認可的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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