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認真辦理人民來信來訪,妥善解決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
對重要來信來訪,各級人大常委會領導要親自過問,及時指導處理。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與其工作相適應的信訪工作人員。第六條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品行端正,忠於職守,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第七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權提出建議,進行緊急處理,取得必要的證據,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和檔案。第八條各級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和接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二)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受理本行政區域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信訪事項。
(四)受理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交辦的信訪事項。
(五)承辦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重點信訪案件。
(六)受理和監督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七)向有關部門辦理或交辦信訪案件。
(八)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督促查處信訪案件。
(九)受理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十)綜合研究、反映信訪信息和信訪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十壹)建立和管理信訪檔案,為信訪人保密。第九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部門受理下列人民來信來訪:
(壹)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檢舉和控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和違法行為。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違反憲法、法律和法規的申訴、檢舉和控告。
(四)檢舉和控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對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申訴。
(六)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信訪部門對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作如下處理:
(壹)對於本條例第九條所列的信訪事項,重大問題由信訪部門研究後,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必要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
(二)對相關職能部門的來信來訪,應明確問題和期限,並要求其報告處理結果。
(三)對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並報告結果,沒有規定時限的,在三個月內辦結。
(四)辦案單位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重新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者通知其作出補充說明,辦案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結並報告結果。
(五)對於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責任不清、管轄不明的,確定承辦人。
(六)應督促限期交辦的案件。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應當責成有關部門或者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組織調查。
(七)信訪事項經復查,確認原處理無不當的,應當維持並向信訪人說明理由;信訪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壹般不予處理。
(八)投訴人提出過分或不合理要求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解釋或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