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保障各種形式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第四條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在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原則下,村民會議在本村擁有最高決策權,其主要職權是:
壹是審議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和決定村規民約,但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
四、更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動詞 (verb的縮寫)審議決定涉及全村利益的其他事項。第五條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較大的村或者分散的村可以分段召開。有1/5以上村民提議的,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的決定,應當經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戶代表過半數通過。
根據工作需要,村民會議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並授予壹定的職權。第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壹定戶數或者村民小組選舉產生。1,000戶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35人;1000戶村不少於25人。村民代表的分配應當照顧自然村的分布。村民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因故更換或者補選村民代表,應當經原推選單位全體村民的過半數同意。不足100戶且居住集中的村,可以不設立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會議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第壹,討論和決定完成國家任務的各種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村莊建設規劃的實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三、討論決定本村重大生產項目、建設項目和公益事業的新建和擴建;
第四,討論實施人口生育計劃;
動詞 (verb的縮寫)討論並決定本村的重大財務開支。第七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三個月至少召開壹次。在特殊情況下或者經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壹以上成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審議;
第二,符合國家政策;
第三,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四、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由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五、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
二、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第三,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如辦學、修橋鋪路、組織社會福利、整頓村容、改善公共衛生、改善飲水條件等;
四是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做好村民團結、民族團結、家庭和睦工作,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各種糾紛,促進村際團結;
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社會治安工作,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八、鞏固和擴大集體經濟,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灘塗、水面、林木、水利設施等財產,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9.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促進村民依法履行義務,實施義務教育、計劃生育、服兵役和納稅,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十、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普及文化科學知識,組織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提高村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