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設專職執行主席。第三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職權。第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和代表活動所需經費,列入鄉財政預算。第二章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
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第六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第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決定;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專職執行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七)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八)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不適當的決議和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權;
(十壹)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12)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第八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專職執行主席,有權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第九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壹次會議。
經五分之壹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十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的兩個月內舉行。第十壹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十日前,主席團將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會議準備事項。
主席團由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的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預備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第十三條不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經主席團決定,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負責人可以列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第十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和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在職權範圍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提交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十五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在三個月內答復代表。個別確實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