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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市場中介組織的管理,規範其行為,維護市場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中介組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成立,向委托人提供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下列組織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組織):

(1)會計師等獨立審計機構;

(二)資產(包括自然資源)、安全生產、環境影響評價(評估)組織情況;

(3)檢測、檢驗、認證等鑒定(驗證)機構;

(四)監理、測繪、統計、檔案、培訓、法律、保安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信用、技術、工程建設、市場調查等咨詢機構;

(六)人力資源、婚姻、家政等組織;

(七)企業註冊、廣告、演藝、知識產權、稅務、房地產、招標、采購、拍賣、出入境、留學、報關報檢、物流、航運、證券、期貨、產權、股權、保險、擔保等代理機構;

(八)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組織。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場中介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市場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優化市場中介服務發展環境。

鼓勵市場中介組織實行規模化經營,提高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中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政府主導、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組成的市場中介組織管理協調機制,協調督促相關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做好市場中介組織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日常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市場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監察機關依法對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場中介組織監督管理過程中的行為實施行政監察。第六條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應當遵循合法、獨立、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市場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服務、自律、代表和協調功能,提高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服務質量,維護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支持和引導市場中介組織成立行業協會,鼓勵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加入市場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成立市場中介組織或者行業協會,或者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加入行業協會的,從其規定。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了解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對市場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市場中介組織的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當或者違法的,有權向市場中介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或者舉報。第二章市場中介組織的設立第九條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市場中介組織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市場中介組織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市場中介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第十條法律法規對市場中介組織或者其執業人員的資質和資格行政許可有規定的,市場中介組織或者其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後方可執業。第十壹條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市場中介組織在本省工商登記註冊的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外執業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設區市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5日內通知縣(市、區)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

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註冊的市場中介組織在本省執業的,應當向省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省級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5日內通知市、縣(市、區)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並在市場中介組織信用信息平臺上公布。

備案需提交的材料由省級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條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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