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包括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業商會和行業協會。第三條行業協會以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反映行業訴求,溝通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和社會之間的關系,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發展。
行業協會依照其章程獨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有利於行業協會發展的環境,促進和支持行業協會發展,支持行業協會自行舉辦會議,依法管理,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工商聯在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中的促進作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職責,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負責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行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範管理第七條行業協會成立的基本程序和條件,按照國家關於社會團體登記的規定執行。
行業協會應當在各自區域內具有行業代表性。第八條行業協會名稱應當反映其所屬行業的性質和特點,並與已登記的行業協會名稱有明顯區別。名稱應依次包括行政區域和行業性質,並以“行業協會或商會、行會”字樣結尾。非省級行業協會的名稱不得含有“福建”、“八閩”、“全省”等字樣。第九條行業協會遵循自願入會、自由退出的原則。
行業協會應當對不同所有制和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或者與行業相關的個人制定相同的會員標準,保證其平等的會員權利。第十條政府有關部門的機構、人員和財務應當與行業協會分開,其工作機構不得與行業協會的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第十壹條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提供服務等方式籌集資金。行業協會會費標準由行業協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確定。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章程規定,按照與捐贈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第十二條行業協會實行有償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價格政策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會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或者挪用行業協會的資產。第十四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法人治理結構、民主機制、誠信和行業自律建設,建立會員誠信檔案和信息共享平臺,實行信息公開和會議公開制度。第十五條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手段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和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眾的利益;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的;
(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成員之間的歧視性待遇;
(五)限制會員開展合法的經營活動或者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攤派;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行業協會動態評估機制,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轉變職能、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對行業協會的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七條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的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復核或者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認為相關行業協會的相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相關措施,也可以提交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