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很久以前,人們認為法律是大家共同決定的,大家都遵守,所以法律是所有人壹致同意的規則,決定了之後大家就執行。在這種狀態下,法律是每個人內心善惡標準的集中體現,所以這個時候,大部分人幾乎不會違法,因為大家都約定不殺人,妳殺了人,會挑戰大家的耐心,大家都會懲罰妳。不管妳是否同意殺生是福,是否懲罰由每個人決定。
不久前,情況發生了變化,人們逐漸意識到,不同社會階層、不同職業、不同地區的人,想法是不壹樣的。很難有意願大規模應用* * *的,也永遠不可能每個村都自治。因此,傳統法律思想面臨挑戰。哲學上,休謨為代表提出了壹個觀點,分為事實和價值。也就是說,“XX是什麽”和“XX應該怎樣”是兩個不能混淆的問題。所以比如某個地方,市場上賣的粽子壹定是肉的,那麽這個時候,規矩就是賣肉粽子,就是賣肉粽子。這不是壹個法律問題,而是立法者的問題。可能是有地方特色,可能是當地吃的甜粽子不多,也可能是當地肉類工業太發達。如果
最近幾十年壹直在推進,因為之前的理論看起來很不公正,很死板,而我們有很多法律原則可以靈活運用。於是之前另壹位教授猛烈批評,認為法律還是反映了大多數人的意誌,但這種意誌往往會發生變化。有的人曾經認可,現在不認可,所以法律可以不斷翻新。怎麽會有1000年的法律?這種情況下,規定賣的是肉粽,妳買的是湯圓,對社會沒有危害。妳完全可以根據壹些人人平等的原則閉上眼睛。下次開會時提出來,也許我們以後可以賣掉它。
綜上,我們說1不合法,2不合法,3修正為1。
所以回到這個問題,在1的情況下,大部分違法現象不會出現,2是可能的,3是極端的,所以我們不可能都瞬間改變主意。
現在只討論2,還說粽子,規定賣肉粽子,大家都賣甜的。這是壹個問題。當初為什麽規定大家都要賣肉?這樣的法律肯定不是本屆人大制定的,因為人大95%的人都吃甜甜的粽子。這個規定壹定是壹個認為自己應該吃肉粽子的群體制定的。不管這個群體是不是真的吃肉粽,至少他們認為肉粽是對的,不管是口感還是營養(有些人不喝牛奶,但還是認可多喝牛奶可以強身健體,過敏是治不好的。。。)。所以這很可能是壹小撮別有用心的人,比如肉老板和壹群不吃粽子的立委,還是什麽?也就是幾十幾百年前制定法律的人只吃肉。可能那時候沒有甜甜的粽子,但是可能有中藥餡。後來那是藥廠管的,食品公司只能賣肉。好吧,現有的內容現在解決不了這個問題,那就跟什麽都不說壹樣,增加壹些新概念,正義。
司法是法律適用的過程。如果立法有國家意誌,司法應該是純粹獨立的(別跟我說XX法院是在領導的指示下決定的)。司法有個東西叫自由裁量權。這有許多簡單的原因。法律不是法官制定的,所以我沒辦法猜的那麽透徹,妳是想讓人們少吃糖還是多吃肉,我怎麽理解就怎麽判斷。就像故意殺人壹樣。在小區裏拿著砍刀,法官認為這是違反規定的,於是開槍,另壹個人不忍心看著自己的親人得了癌癥,殺了他們。法官認為這是情有可原的,他被判緩刑三年。反正法律說XXXX故意殺人,沒說XXX當街砍人拆呼吸機。
那麽到底違法不違法誰來管呢?別跟我說國家就是朝廷~ ~
所以對於第壹種情況,壹小撮別有用心的人立法規定只能賣肉粽。如何處理,要看法院是否處罰他們。,,,妳怎麽知道壹年有多少人因為賣湯圓被處罰?95%都是妳編的。關鍵看司法情況。有些法律制定出來就惡心,法官都不願意看。只要不明顯違背法律本意,肯定不會被判刑。
第二,法律明顯落後。這並非聞所未聞。我記得有壹次火車撞死了壹個人...法律上寫著糧票是有補償的...我該怎麽辦?法院問立法者,能不能抽出點時間做個新的解釋什麽的。對於實際情況,通常不能按表。
好吧,綜上所述,每個公民遵守法律是必要的,但壹個極端的問題(95%壹般不會出現,但“偉大”確實存在)是如何應對惡法。如果我們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價值觀來判斷什麽是惡法,那麽法律就沒有威信,法律的適用應該留給司法機關,司法判決的結果比立法者更能指導人們的生活。
另外,以上bjXX前幾篇來自第二理論實證主義法學派,(後面廣為人知的部分不是法律不評論)葉XX寫的是法律與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