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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是壹個什麽樣的單位?工作環境和待遇如何?

社會福利中心是壹個什麽樣的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的主要類別有:寄養福利機構,包括養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等。康復機構,包括幹休所、敬老院、療養院、休養所、殘疾軍人醫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用品供應站;殯葬機構,包括殯儀館和火葬場;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從事社會福利事業的服務組織。其主要特點是:(1)服務對象主要是特殊層次的公眾,即需要特殊幫助、救助和援助的人;(二)以國家舉辦、財政投入、政府管理為主,鼓勵多渠道投入,社會支持;(三)壹般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服務範圍和服務對象,實行分級管理。社會福利機構的主要類別有:寄養福利機構,包括養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等。康復機構,包括幹休所、敬老院、療養院、休養所、殘疾軍人醫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用品供應站;殯葬機構,包括殯儀館和火葬場;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事業包括哪些項目?

1_養老院

2_孤兒院

3_殘疾人培訓中心

4_精神病院

5_婦女技能培訓中心

機構的性質是什麽?

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不同。

事業單位是指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組織或機構形式的法人實體。

壹般情況下,國家會給這些事業單位財政補貼,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壹種獨立的事業單位,不是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

擴展數據:

事業單位的分類與區別

1.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也叫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即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這是壹種所需業務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的管理形式。

這種管理形式壹般適用於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科研機構、衛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業單位,即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應由國家財政提供。

采取這種管理形式,有利於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同時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保障。

2.實行差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有經常性、穩定性業務收入的單位,采取綜合核算、收支掛鉤、收支相抵的管理形式。

根據定額指標核定的單位年度預算總額與單位產生的收入的比例,支出與收入的差額由國家預算補貼,收入超過支出的部分上繳國家財政。

也可以說差額由財政以基數加增長的形式承擔,即財政給壹部分,其余單位要自收自支。

百度百科-機構

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福利機構有什麽區別?

社會福利機構是指集中收養老、殘、幼的機構,包括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鎮集體舉辦的福利院、農村集體舉辦的敬老院、優撫醫院和具有收養能力的社區服務中心。該指標主要反映我國社會福利單位的投資水平。

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從事社會福利事業的服務組織。其主要特點是:

(壹)服務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中的特殊階層,即需要特殊幫助、救助和幫助的人;

(二)以國家舉辦、財政投入、政府管理為主,鼓勵多渠道投入,社會支持;

(三)壹般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服務範圍和服務對象,實行分級管理。

社會福利機構的主要類別有:寄養福利機構,包括養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等。康復機構,包括幹休所、敬老院、療養院、休養所、殘疾軍人醫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用品供應站;殯葬機構,包括殯儀館和火葬場;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壹般向全體公民提供旨在保證壹定生活水平和盡可能提高生活質量的資金和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廣義的社會福利主要指社會服務事業和設施。總的來說,社會福利制度具有四個特征:社會福利是社會矛盾的調節器;每壹項社會福利計劃的出臺,總是帶有明顯的功利目的,總是以緩解壹些突出的社會矛盾為最終目的;社會福利的普遍性,社會福利是為全體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入是單向度的,即服務對象不需要繳費,只要公民在立法和政策界定的範圍內,就可以獲得按規定應享受的補貼服務;社會福利是比社會保險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它在國家財政資源範圍內,在既定生活標準的基礎上,盡最大努力提高服務對象的生活質量。

社會福利可分為廣義和狹義。(1)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為提高社會成員生活水平的各種政策和社會服務,旨在解決社會成員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問題。(2)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對生活能力較弱的兒童、老年人、母嬰家庭、殘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的社會關懷和社會服務。社會福利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福利待遇,還包括交通、娛樂、體育、欣賞等方面的福利。社會福利是壹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旨在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使其享有更多。同時,社會福利也是在社會保障的基礎上保護和延長有機體活力的壹種義務和社會職能。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團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和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編輯本段]第二章審批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基本標準。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按照《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舉辦社會福利機構。

第八條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四)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固定場所證明。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

香港、澳門、臺灣省的組織和個人,華僑和外國申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籌建。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舉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經批準籌建的社會福利機構符合開業條件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壹條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生活設施和戶外活動場所;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符合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拓展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

(5)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名單、有效證件復印件及人員健康狀況。

(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驗收。合格的,頒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書》;不合格的,評審結果將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申請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編輯本段]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庭(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為孤兒、棄嬰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應當由民政主管部門逐壹審核批準,並簽訂收養協議。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不具備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殊教育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分配和使用,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社會福利機構出租或轉讓其固定資產時,必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壹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接受任何帶有政治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由民政部門報當地政府評估處置其資產後,方可辦理相關延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編輯本段]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將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情況予以公布。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機關取締或註銷登記,並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國家有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侵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而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非法集資;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進入或者退出許可範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編輯本段]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換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社會福利院的考勤是怎樣的?

做工也是壹種編制,是全額撥款的公益機構編制。妳這個崗位的工作主要是負責福利院醫務室的工作,負責福利院住院病人的醫療護理,定時測量血壓,發放藥品,做好住院病人的疾病預防和健康知識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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