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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法是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嗎?

嚴格執法是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

1.法治政府的基本含義

法治政府的內涵是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法律,法律規定政府的運作和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含義:

首先是“合法組織”。法律是法治政府存在的基礎,依法設立行政機構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政府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編制必須依法進行,政府不得擅自設立。

二是“法定職權”,即政府權力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是政府壹切權力的源泉,壹切權力都必須由法律授予或由權力機關授權,政府行使任何權力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任何超越法律的權力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三是“法定程序”,即政府的各種程序都要依法確定。政府權力的取得和運用實質上是合法的,政府權力的行使和政府行為的實施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這就需要法定程序。政府行為必須遵循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法定程序要求,做到信息公開、陽光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四是“法律行為”,即政府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法律是政府壹切行為的根本準則和行動指南,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嚴格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確定的權責行事,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

五是“法律責任”,即政府依法承擔責任。權力與責任的統壹是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這就要求政府對法律負責,承擔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各種法律責任。權力行使不當、濫用職權、不作為、不盡職、失職瀆職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權必有責,用權必盡責,用權要監督,監督要全面,違規要糾正,人員要問責。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法治政府的監督和責任保障機制。

基於上述內涵,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的界定標準是:法律反映全體人民的意誌,由代表全體人民利益的代表機關制定;政府的壹切權力都是法律賦予的,壹切行為都受法律制約;政府嚴格忠實地遵守和執行法律,法律是人民行使和實現民主權利的工具;政府行為受人民監督,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有限政府。意味著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的委托,政府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活動。法律是政府權力的空間範圍,有限的政府權力是法治政府的根本和關鍵。

負責任的政府。法律既賦予行政機關職權,又賦予其義務和責任。責任政府是政府在承擔各種責任過程中所擁有的行政權力和履行相應義務的法律運行狀態。是基於壹定的崗位應該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

誠實的政府。政府誠信的基本要求是:誠信履約,誠信執法,誠信守法,信守對人民的承諾,接受人民的監督,切實承擔對人民的責任。

透明政府。壹般來說是指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公開和透明行政。除法律禁止的以外,所有與國家管理有關的活動都向公眾開放。

有效的政府。法治政府應該是效率、效能和正確方向的統壹。效率是行政管理的生命,這就要求政府不僅要公平,還要有效率。“高效率”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法治政府政治文明的重要標準。

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關系。事實上,無論是服務型政府、有限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透明政府、高效政府,都從不同側面和角度界定了法治政府的內涵。法治政府本身具有有限性、服務性、透明性、責任性、廉潔性和效率性等政治品質。簡而言之,法治政府從權力來源上說是有限政府;從職能定位看,是服務型政府;在運作過程中,體現為透明政府;在運作結果上,它是壹個負責任的政府;從政府的精神基礎和對人民的態度來說,它是壹個廉潔的政府;從最終的運行效率和效果來看,法治政府是有效政府。

從上述法治政府的本質內涵和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運作的政府,是有限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透明政府、高效政府。這壹本質內涵和基本特征使法治政府區別於個人權力至上、政府行為受個人意誌支配而不受法律約束的人治政府。

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1.增強法治觀念

法律信仰來源於對法律的尊重。良好的法治觀念有助於法治政府的建設。要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強化法治觀念,強化權利意識,強化全民法律意識自律,內化法律精神,培育全民法律信仰理念。法治社會的形成應該以公眾是否建立了對法律的信仰來判斷。

2.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就中國的政府改革和法治建設而言,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落實到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上。要轉變政府職能,科學界定政府職能,依法規範政府職能;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行政決策機制,合理界定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的決策範圍,保證系統內政策研究機構的獨立性;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制度,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制度,落實政務公開原則,完善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

改革管理方式。減少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改革行政許可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和行政合同的作用;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方便群眾。

3.堅持以人為本,完善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應當以憲法為依據。行政立法應從基於政府權力的“管理法”向基於公民權利的“權利法”轉變。這是我國實施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工程。

完善行政立法體系。以人為本,把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作為立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堅決摒棄宗派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以立法擴權的現象。要讓人民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充分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意誌和願望,制定行政訴訟法,規範行政機關的工作程序。

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的立法模式。在審議立法草案時,要規定“聽取意見”是必經程序,認真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如實記錄聽證參加人的意見。要公開公民參與立法過程,包括公民意見的采納情況、采納的依據和理由等。

4.加強行政執法體系

要提高執法人員素質,理順行政執法體制,進壹步明確部門權責、執法依據和執法權限,嚴格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標準。涉及幾個部門的執法問題應當建立部門間的協調溝通機制。

5.完善行政監督機制。

行政監督機制是完善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要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創新新的層級監督機制,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首先,要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二是完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三是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補償制度。四是加強監察機關的監督,發揮監察、審計等專項監督的作用。

6.積極建立和完善法治政府評估體系。

構建法治政府評價體系的目的是將政府評價從經濟發展的主要評價指標轉移到履行法律職能、嚴格執法和建設法治政府的主要評價上來。除政府職能部門外,參與評估的人員還應包括外部公民、專家學者。評估以政府行為為對象,內容應涵蓋整個政府活動的合法性。宏觀上應包括政治民主、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等方面,以社會公平正義為主要價值取向,在微觀上體現政府工作人員具體工作的衡量。

7.加強問責制

通過法律法規和執法實踐,建立政治責任的問責標準。對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要追究本級政府官員的責任。通過改革和完善人大的質詢、審議、罷免、罷免、免職等制度,建立和規範政治責任問責的形式和程序。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壹個地區、壹個部門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或嚴重行政違法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對行政首長的責任,督促和約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嚴格履行職責。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問責辦法》,在行政問責立法中要解決幾個關鍵問題:壹是明確行政問責與行政紀律處分的關系。在現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基礎上,明確了行政問責的內涵和外延。二是明確行政首長的問責和處罰權。三是制定公開透明、科學嚴謹的問責程序,全面拓寬問責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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