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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外研究現狀

許多國外森林政策專家指出,林權制度安排是影響人們在林業經營活動中經濟行為的重要工具,決定著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益的分享,對人們植樹造林、保護森林、合理利用森林、促進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國外研究者認為,單壹產權制度安排的缺陷不能解決林業經營過程中的問題。從國際理論和實踐來看,森林經營中的公共權力下放已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縱觀國外對林權的研究,主要的研究行為是觀察和描述,沒有給出壹種產權制度安排,而是認為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應該安排多樣化的產權模式。

不同國家的森林所有權構成差異很大。英國、德國、日本、印度都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法律規定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包括土地等資源性財產。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以私有林為主的制度,但國有林起引導作用,而印度大部分森林資源歸國家所有,同時允許私有林存在。

各國的森林管理模式差異很大。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對私有林的管理主要是通過法律來進行的。私有林主要是管理指導程度高,私有林經營者也通過自發形成的林主協會等機構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對於國有森林的管理,美國、德國、日本、印度等國都有壹套直接的管理制度。例如,日本的森林組合成功地解決了私有森林的管理問題。日本的森林管理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國有林;另壹個是人們有森林。日本第壹部森林法頒布於1897年,歷經數次修改,私有森林所有者的財產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為了保證私有林收益權的實現,1951年修訂的《森林法》正式確立了森林組合制度,現在日本70%的私有林由森林組合管理。森林組合是日本私有森林經營的主力軍。它不僅是林農的合作組織,也是聯系政府、林農和市場的紐帶。林結合解決了規模經營與私有的關系,走專業化森林經營之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有效促進了森林資源的集約經營強度。

各國對林業的保護和扶持政策也大相徑庭。德國對集體林和私有林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嚴格依法管理。

期刊文章的分類查詢,在於德國期刊圖書館的林業管理系統。根據“社會市場經濟”制度的要求,市場經濟的自由原則與社會平衡原則相結合。在私有林的基礎上,實行分散決策、自主經營、風險自擔的機制。自由市場競爭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動力。同時,將國有森林的管理和利用作為市場的調節力量,發揮其市場化作用,必要時國家采取適當措施。

2國內研究現狀

中國是世界上森林資源最貧乏的國家之壹。人均森林面積和蓄積面積分別為世界1/5和1/8,森林覆蓋率居世界130位。鑒於我國森林資源相對匱乏,需求量大,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是我國林業發展應遵循的重要原則。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林業。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國經歷了多次集體森林資源產權制度改革,每次改革的目的都是為了發展林業和社會經濟,但結果往往與初衷相反。產權主體虛置,權責模糊,流轉不規範,各種產權沖突頻發,成為重新界定產權,進行改革的主題。2003年6月25日發布的《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指出,進壹步完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是調動社會各方面造林積極性,促進林業更好更快發展的重要基礎。要嚴格保護森林資源產權所有者的權利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2007年頒布的修訂後的《森林法》和最新修訂的《物權法》為界定集體森林資源產權的權利和責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在如火如荼的改革過程中,如何運用法律法規界定產權所有者的合法權利和基本利益,成為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對集體林區產權制度的研究逐漸成為現階段國內專家學者研究的熱點。對於這壹熱點研究問題,其名稱包括,例如,森林產權、森林資源產權、森林產權等。關於其研究內容,如黃立言先生的《中國森林資源產權制度研究》,詳細闡述了森林資源產權的內涵和外延,為森林資源產權的概念提供了法律依據;陳雅麗等人建議,通過對集體林權制度演變的分析,提出了賦予農民林地永久使用權、完善集體林權委托代理結構、進壹步放開集體林權經營權以降低林權流轉交易成本等深化集體林權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戴提出了我國南方集體林區現行產權制度的主要缺陷,如權利復雜、權責利不統壹、權利人處分權不落實、收益權受侵害、產權交易不規範等。李瑋、楊賢斌認為,森林資源的外部性和我國現行產權制度中激勵機制的不適應,導致了產權觀念淡薄、產權制度不完善、產權人的權利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等問題。集體林區林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課題組等學者和機構對這壹問題進行了細致入微的研究工作。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司長陳根昌對我國林權制度的產權研究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分析了物權法在林權改革諸多方面的現實意義,並提出了需要完善的幾個重要方面。總之,根據中央的指導思想,我國學者對集體森林資源產權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森林資源產權制度、林權制度、林業產權制度等的學術理論、存在的問題、改革的方向、法律約束和實施對策等方面,主要集中在改革要求的林地產權制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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