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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孩子的法定保險受益人是誰?

由於夫妻離婚,投資人和被保險人都是丈夫自己的前妻,無權受益。如果孩子未成年,由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領取,孩子成年後由孩子繼承。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以同壹財產投保後,壹方為被保險人,另壹方或其離婚後撫養的親屬、子女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另壹方可以繼續繳納保險費,維持原合同效力,不改變原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另壹方應按保險單現金價值的壹半賠償投保人。對於父母為子女投保,並將子女列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也可以認為是贈與,不參與夫妻財產分割。這裏的現金價值,又稱終止價值或退保價值,應該是保險公司扣除退保費後返還給投保人的壹部分錢,而不是投保人用於支付保費的全部資金,也不包括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各種預期利益。父母離婚,與子女的關系不會改變。無論誰買了這份保險,父母雙方都有份。離婚後未獲得子女撫養權的配偶需要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不包括保險費,也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為子女購買保險的義務。所以,作為自願給孩子買保險的壹方,不可能強迫對方繼續繳納少兒險的保費。所以離婚後,夫妻雙方在孩子的保險費由誰來出的問題上,要考慮孩子的身心健康,盡量協商好這個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隱瞞。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有權處理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壹)刪除第七十九條中的“代表機構”。(二)第壹百壹十壹條修改為:“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備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三)刪去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八項中的“或者個人”。(四)刪去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五)第壹百二十二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代理人、保險經紀機構經紀人應當品行良好,具備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六)刪除第壹百二十四條中的“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機構和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七)刪去第壹百三十條中的“具有合法資格”。(八)刪去第壹百三十二條。(九)第壹百六十五條改為第壹百六十四條,並刪除第六項中的“或者代表機構”。刪除第壹百六十八條。(十壹)第壹百六十九條改為第壹百六十七條,並刪除“資格”。(十二)第壹百七十三條改為第壹百七十壹條,修改為:“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除依照本法第壹百六十條至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十三)將第壹百七十四條改為第壹百七十二條,並刪除第壹款“並可吊銷其資質證書”和第二款。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五、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壹)刪除“申請人應當依法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二)第二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申請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物質的生產經營許可,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3)刪除第七十壹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任職資格後方可任職。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壹)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壹)將第八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二)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五、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將第二十壹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並采取相應措施後方可施工。”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第三十八條、第壹百四十八條改為第壹百五十四條,修改為:“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03年6月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失業保險法律、法規;(二)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三)監督檢查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壹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農業保險條例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農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沒有規定的,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業務規則和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農業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範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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