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雨水排水工程設施,包括雨水管道和溝渠、透水路面、雨水調蓄泵站等設施。
雨水排水工程設施分為公共工程設施和自建工程設施。公共* * *工程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出資建設的為公眾* * *服務的雨水排水工程設施;自建工程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建設的為自己服務的雨水排水工程設施。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雨水排放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市政排水管理單位負責雨水排放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市政排水管理單位在雨水排放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雨水排水工程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定期維護,確保工程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定期疏通,保持雨水管網通暢;
(三)雨水排水工程設施、管道漏水、管道破裂、泵站故障和井蓋損壞、丟失時,應當及時修復;
(四)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市發改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雨水排放管理工作。第七條雨水排水工作堅持生態為本、規劃引導、配套建設、統壹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八條政府鼓勵和支持雨水徑流控制和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雨水徑流控制和利用水平。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第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白城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制定白城市雨水排放專項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明確透水路面、雨水管道和雨水調蓄設施的布局和建設順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白城市雨水排放專項規劃》壹經批準公布,應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或者居住小區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工程,應當利用綠化地形、透水鋪裝、雨水儲存設施等方式吸收雨水。,應達到《白城市雨水排水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標準。第十壹條白城市中心城區建設的雨水排水工程設施和住宅小區建設的雨水排水工程設施,應當符合白城市雨水排水專項規劃的要求。第十二條雨水徑流控制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建設費用應當納入項目建設投資。第十三條實行雨水、汙水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白城市雨水排水專項規劃》設置。
在雨汙分開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和汙水管網混合排放。
未實行雨汙分流的區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工程設施分流改造方案,產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改造方案規定的時間進行改造,逐步實現雨汙分流。第十四條雨水排水工程設施建設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雨水排水工程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采取整改或者補救措施。第三章設施維護和管理第十五條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公共雨水排水工程設施的維護和運行。
公共* * *雨水排水工程設施可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專業單位維護運營。
自建雨水排水工程設施由產權人或其委托人或使用人負責維護和運營。第十六條雨水排水工程設施維護運營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對雨水泵站、雨水管道及其進水口、檢查井、通風井等工程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設施安全運行。第十七條雨水排水工程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對雨水管網維護、地下和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和車輛墜落,並及時恢復井蓋。
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