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為投資者辦理網上委托相關手續時,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身份證明原件,並向其提供確認證券公司身份和資格的證明材料。禁止代理人辦理網上委托相關手續。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專門的業務流程,規範網上委托,並與客戶本人簽訂專門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以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說明相關風險。第八條從事網上委托的證券公司必須為網上委托客戶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第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向網上委托的投資者提供書面報表。第十條從事網上委托業務的證券公司不得以計算機網絡、電話等形式直接向客戶提供資金劃撥服務。禁止開展網上證券轉讓托管業務。第三章技術規範第十壹條證券公司必須自主決定網上委托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與投資者資金賬戶、股票賬戶、身份識別等數據相關的程序或系統不得托管在證券公司合法營業場所之外。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采取嚴格完善的技術措施,確保網上委托系統與其他業務系統實現技術隔離。禁止通過網上委托系統直接訪問任何證券公司的內部業務系統。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必須將未申請網上委托的投資者的所有信息與網上委托系統進行技術隔離。第十四條網上委托系統應具備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手段。在技術和管理方面,要保證客戶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和準確。客戶交易指令數據應至少保存15年(允許長期存儲和壹次性寫入電子介質)。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安排自己的專業人員負責網上委托系統運行的管理和監督,並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第十六條網上委托系統應包括實時監控和防止非法訪問的功能或設施;應妥善保存網上委托系統關鍵軟件(如網絡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網絡監控系統)的日誌文件和審計記錄。第十七條在網上傳輸過程中,必須對網上委托的客戶信息、交易指令等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采取可靠的技術或者管理措施,正確識別網上投資者的身份,防止偽造客戶或者證券公司的身份;必須有防止事後否認的技術或措施。第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具體情況,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限制每個投資者網上委托的單筆最高委托金額和單個交易日的最高交易金額。第二十條網上委托系統中涉及數據傳輸安全、身份識別等關鍵技術產品應通過國家權威機構的安全評估;網上委托系統和維護管理系統應通過國家權威機構的安全認證;涉及系統安全和核心業務的軟件應由第三方公證機構(或雙方認可的機構)管理,並提供程序源代碼和必要的編譯環境。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壹條證券公司應當提供固定的互聯網站作為網上委托的入口網站。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在門戶網站和客戶端軟件上進行風險揭示。揭示的風險至少應包括:
由於在互聯網上傳輸,交易指令可能會被中斷、暫停、延遲和數據錯誤。
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被偽造;
市場信息和其他證券信息可能存在錯誤或誤導;
證券監管部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風險。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開展網上委托業務,如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的行情信息,應標識行情的發布時間或滯後時間;如向客戶提供證券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還應提示投資者核實市場信息和證券信息。第五章資格申請第二十四條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網上委托業務。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開展網上委托業務。
專班疫情防控工作總結1
為進壹步推進學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實提高校園疫情防控能力,做好開學工作,4月18日上午,我校邀請市第三人民醫院呼吸科專家袁、曹進行專題講座,為高三教師進行疫情防控知識專題培訓。高三班主任通過網絡直播參加了講座現場和其他老師的培訓。
市三院疫情防控專家組組長為袁主任。她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經驗和當前疫情防控形勢,進行了內容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