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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律制度的模式是什麽?

證券法律制度的模式是什麽?

證券法律制度是規範證券的發行、交易和清算以及國家在證券監管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證券法律制度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發行人、投資者和證券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的民事關系。在此,我想分享壹些關於證券法律制度的信息,供大家參考。

什麽是證券法律制度?

證券法律制度是規範證券的發行、交易和清算以及在證券監管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證券法律制度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既包括發行人、投資者和證券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的民事關系,也包括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主體進行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過程中發生的行政關系。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務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

1,發行上市系統

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具體來說,有註冊制和核準制兩種模式。

註冊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按照相關規範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註冊。發行人必須披露有關自身和證券發行的所有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發行人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公開發行證券。在這種制度下,證券監管機構關註的是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而不是發行人自身的質量,所以註冊制並不禁止質量差、危機高的證券發行上市。註冊制要求投資者具備基於公開信息做出正確判斷的能力,這對投資者的要求更高。目前實行註冊制的代表國家有美國、加拿大、英國等證券市場相對發達、機構投資者比例較高的國家。

核準制是指發行人發行證券必須獲得證券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批準。在核準制下,企業發行證券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和註冊制壹樣,所有相關信息都需要公開披露。第二,必須符合法律規範的壹些實質性條件。實質性條件是指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資產結構、盈利記錄、企業獨立性等壹系列標準。審批機關有權駁回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發行證券的申請。核準制遵循實質管理原則,以信息公開為基礎,然後將不合格的低質量企業拒之門外。這種管理制度更適合證券市場歷史較短的發展中國家。

中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準制的轉變。2000年3月以前實行審批制,采取“指標分配、行政推薦”的方式。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實施初審並推薦企業上市,證監會實施審核。審批制度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雖然在市場發展初期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其弊端也非常突出。壹些地方將發行上市推薦為國企解困手段,額度分配分散,打包現象嚴重。由於額度不足,壹些企業采取部分改制,壹個分廠甚至壹個車間改造成股份制企業,導致關聯交易嚴重,企業獨立性差,有的企業甚至成為大股東的“圈錢”工具。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扭曲,投資者反映強烈。

2000年3月實行核準制,由政府選擇企業改為中介機構(證券公司)推薦企業上市,發行額度和指標取消。發行人必須履行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中介機構對發行人負有盡職調查責任,2004年開始實施“保薦制度”,負責推薦的證券公司也負有保薦責任;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應當經市場專業人士組成的審核委員會審核,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投資者自行決定是否投資,風險自擔。實行審批制以來,市場約束加強,行政幹預逐步退出。

2.交易系統

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幾種重要的證券交易模式:

壹是按交易場所分為交易所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場內交易是在交易所內集中、連續的證券交易;場外交易壹般由證券公司組織,在證券公司櫃臺實施,是壹種分散、碎片化的交易。

第二,根據券商與買賣雙方的關系,分為券商交易和做市商交易。經紀人交易是指證券公司接受買方或賣方的委托,經紀人與投資者處於委托代理關系,收取交易傭金。做市商交易是指證券公司既報買價又報賣價,用自己的賬戶直接與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收取交易傭金,其盈利渠道是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差價。

第三,根據價格發現的方式,分為指令驅動和報價驅動。訂單驅動指的是集中競價交易。隨著投資者訂單的變化,交易價格也有漲有跌。報價驅動是指由做市商決定價格,投資者不管買賣情況,只與做市商成交,做市商根據投資者的買賣情況調整報價,維持市場平衡。

第四,根據交易的競價範圍,分為集中競價和協議交易。集中競價是指通過統壹的交易系統采集買賣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方式進行交易撮合;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或其經紀人通過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多用於機構投資者的大宗交易。

根據我國《證券法》和《企業法》的規範,我國證券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應當采用公開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證券交易集中競價應當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中國法律規定的高度集中統壹的交易模式,由於投資者為個人投資者時,每筆交易金額小,交易頻繁,具有高效、靈活、操作簡單等優點。隨著市場的不斷進步,也需要適應投資者的結構性變化和多樣化的交易需求,逐步豐富交易方式。

3.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證券登記結算是證券交易的後臺處理。證券登記結算有三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壹是證券登記和證券賬戶的管理,二是交易的結算,三是根據結算結果進行證券的支付。清算和交割統稱為結算。有不同的註冊、清算和結算模式來解決這些問題。

(1)註冊和賬戶管理模式。證券登記制度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直接持有制,另壹類是間接持有制。直接持有制是指證券的實際持有人直接出現在發行人或發行人委托的企業登記機構的賬簿上,從而有權直接向證券發行人主張權利。間接持有制是指投資者將證券交付給證券公司、托管銀行、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等名義持有人,發行人或發行人委托的企業登記機構的賬簿中只出現名義持有人,而不直接出現實際持有人。在這種制度下,證券的實際持有人並不直接擁有對證券發行人的請求權,但對其持有的證券的請求權需要通過名義持有人間接呈現給發行人。

中國的證券登記制度是直接持有制度。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為證券公司開立和維護證券賬戶,也直接為證券公司的客戶開立和維護證券賬戶。客戶證券賬戶的證券持有情況由證券集中存管機構發送給證券企業。采用間接持有制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只為證券企業開立證券賬戶,不負責為證券企業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證券公司客戶明細賬戶由證券公司自行管理。

(2)證券清算模式。指證券或資金應收應付的計算,有逐筆清算和凈額清算兩種方式。逐筆清算是指每壹筆交易都產生應收應付關系;凈額結算是在壹個交易日內對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凈額結算,導致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只有壹個凈額。中國采用凈額結算方式。

(3)證券交割方式。指通過有價證券轉讓和資金劃撥,對清算產生的債權債務進行結算,包括有價證券交割和資金交割。證券交割方式與證券賬戶的管理方式有關。采用證券集中存管機構直接維護證券企業客戶證券賬戶的,除證券企業證券結算賬戶外,壹般還需直接辦理證券企業與其客戶之間的證券結算。證券從交易到交割有長短期,如T1、T3甚至T5,其中T指交易日,T1為交易次日,T3為最常見的國際交割期。目前我國采用T+1結算方式。

總的來說,我國實行集中統壹的證券登記結算制度,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企業是上市證券的唯壹合法登記機構,集證券登記、賬戶管理、清算結算等功能於壹體。

4.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上規範和管理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制度之壹,向投資者持續披露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義務。投資者基於信息披露做出投資選擇。因此,各國證券法都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的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禁止欺詐和內幕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作為壹個完整的體系,涉及到信息披露的主體、信息披露的時間、形式、內容、手段和法律責任。

中國證券市場雖然建立時間不長,但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的構建上已經基本與國際接軌。自1993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股票企業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來,已經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四級信息披露標準體系。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通常根據信息披露時間的不同分為初次披露和持續披露。首次披露壹般指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持續披露包括定期報告和中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包括重大事項報告和股東大會決議等定期報告。

5.證券監管體系

目前世界上的證券監管體制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第壹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集中監管模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設立,負責制定和實施專門的證券管理法規,實現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壹監督管理。其特點是監管機構超脫於其他市場參與者,能夠客觀、公正、有效地發揮監管職能,具有較強的威懾力和權威性。第二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自律模式,政府幹預較少,更註重行業自律組織對證券市場的自律監管。其特點是反應快,效率高。第三類是以德法為代表的中間監管模式,既有政府監管的成分,也有自律管理的因素。

中國證券監管體系經歷了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從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在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委員會成立之前,證券市場由地方政府和幾個政府部門共同管理。199212 2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監管體制開始向集中監管過渡。1998年4月,國務院進壹步改革證券監督管理體制,明確中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管。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體制是以中國證監會為主,自律組織自律管理為輔。根據《證券法》的規範,證監會在全國中心城市設立了36個證監局,作為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的派出機構。

《證券法》明確規定了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包括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依法行使核準或者審批權力;監督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和結算等關鍵環節;監管上市企業和各類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監管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查處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證監會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有:現場調查取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事件調查情況;查閱、復制或者封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證券交易資料;查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根據情況向司法機關申請凍結。

根據《證券法》的規範,以證券公司為主要會員的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對會員實行自律管理。《證券法》專章規範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除了組織市場交易、維護市場運行外,還負責依法監管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

證券評級系統的作用

第壹,證券評級有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經濟地位和社會知名度,從而在壹定程度上降低發行人的融資成本,有利於其證券的銷售和流通,吸引投資者熱情投資。

第二,證券評級可以節省投資者了解投資對象調查的時間和精力,有利於投資者正確合理地選擇投資對象和投資組合,提高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三,證券經紀人可以將評級結果作為投資決策的參考,可以為其客戶投資證券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投資企業、信托企業、保險企業、金融企業等投資機構可以利用評級和評級結果對證券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管理,及時分散危機,提高證券投資收益。第五,證券評級有利於銀行的投資組合決策,尤其是中小銀行。由於他們有限的市場研究能力,評級體系可以為他們的投資決策提供依據,避免無底線證券質量可能帶來的投資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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