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現在因為房價上漲,很多年輕人買不起自己的房子,所以會找父母幫忙,但也會有壹些矛盾導致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讓我們來看看。
父母起訴兒子要求歸還房產。1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產,如果是買賣過戶,憑子女名下的房產證,房屋產權隨之轉移,屬於子女合法擁有的財產,父母不能收回房屋產權。如果孩子不交房款,父母可以依法主張債權,要求孩子返還購房款。
父母將房屋以贈與方式轉移給子女的,子女違反贈與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父母可以申請收回已經以贈與方式轉移給子女的房產。
《合同法》規定:
第壹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第壹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壹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壹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後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條房地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父母起訴兒子歸還房產。2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房。是貸款還是禮物?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兩年前因病猝死。去世前,因為兒子兒媳想在村裏買壹套自建房,林先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為兒子兒媳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並登記在兒子名下。如今近三年過去了,這筆錢始終沒有著落。洪女士認為,這筆錢是兒子兒媳的,應該償還。兒子兒媳認為房款是父母給他們的,不應該償還。洪女士無奈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壹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購房款是借款還是贈與。庭審中,原告洪女士未提供雙方約定借款的證據,兩被告的兒子兒媳對主張給錢的事實也未提供相應證據。
基於相關事實,壹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九條“當事人證明有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的事實,證明有口頭遺囑或者贈與的事實,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明事實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這表明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壹般事實。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該款項的真實存在,兩被告也予以認可。在原告沒有明確表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兩被告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承擔給付是贈與的舉證責任。
另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說,孩子成年後應該獨立生活,父母對孩子的關心和幫助應該心存感激,但這種關心和幫助並不是父母應該承擔的法定義務。因此,在父母沒有明確表示出資是贈與的情況下,應當認為購房出資是對子女的臨時借款,目的是幫助其渡過經濟難關,子女應當有償還的義務。故本案購房款應認定為借款,兩被告均有償還義務。
被告的兒子和兒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無書面證據直接證明該款項的性質。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既然父母沒有義務為子女買房出資,那就不再是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階段。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是壹種臨時補貼。沒有明確還款時間,不代表是免費贈送。
綜合分析該款項的背景及家庭經濟狀況,結合家庭財產分割等情況,在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購房款為贈與的情況下,應將涉案購房款認定為借款而非贈與,從而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3.母親起訴兒子要回兩處房產。
88歲的李爸爸因病去世,留下壹大壹小兩套房子。他生前沒有立遺囑,兒子小李想獨占大房子,不想和母親姐姐分遺產。83歲的陳婆婆多次與兒子協商未果,無奈起訴維權。
今年2月,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小李辯稱,父親生前召開過家庭會議,決定把大房子留給他。這個說法遭到了小李姐姐的反對。
日前,洪山區法院判決兩處房產均歸陳所有,陳賠償兒子女兒各40萬元。
爸爸去世了,留下了遺產糾紛。
家住武漢市洪山區的李爸爸和他的妻子陳結婚已有半個多世紀,膝下育有壹兒壹女。兩人均擁有兩套房產,壹套面積約120平米,另壹套面積約60平米。
20XX年,88歲的李爸爸因病去世,沒有留下遺囑。陳認為自己年紀大了,多次向兒子、女兒提出,要在有生之年將這兩套房產進行處置和分割,以免將來給子女帶來繼承的麻煩。
然而,這壹提議遭到了兒子小李的拒絕。他說,父親去世前,全家已經達成諒解,大房子留給他,他應該享有大房子的繼承權,小房子由他姐姐繼承。沒有必要再討論這件事了。
婆婆說,我的手心全是肉。
因與兒子多次協商未果,陳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律程序處理李偉的遺產。
今年2月中旬,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除原告陳和被告小李外,陳的女兒也作為第三人出庭。
“老人在世時,已經達成家庭諒解,把大房子給了我,小房子歸我姐姐。”他說,父親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討論兩套房子的處置問題,決定把大房子留給他。
這個說法遭到了姐姐的反對。她說她爸爸和她媽媽住在壹個大房子裏,她哥哥住在壹個小房子裏,她在外面租房子。父親去世後,她把母親帶在身邊,以防孤獨。對於父親的遺產,她應該享有和哥哥壹樣的繼承權。
陳看起來有些沮喪。她說:“今天和我的壹雙兒女坐在法庭上,真的很丟臉,很難過。希望老婆留下的這兩套房子能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否則兄妹之間因為房子的矛盾太深,會極大影響兄妹感情。從心底裏,我的手心都是肉。希望他們兩個都過得好!”
婆婆獲得66%的遺產份額。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李爸爸與陳在婚姻存續期間擁有兩套房產,屬於夫妻共有,故其中50%應歸陳所有。
至於李爸爸的財產,因為他沒有立遺囑,所以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的,也就是陳、兒子和女兒各享有三分之壹的繼承份額。
日前,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陳擁有兩套房產66%的所有權,其余部分由其兒子和女兒平分。由於她的份額明顯高於被告和第三人的份額,所以兩套房屋均歸她所有。按照房產所在的二手房上月成交均價1.4萬元/平方米計算,兩套房產市值合計240多萬元,陳分別支付給兒子和女兒40萬元。
法官提出三點建議,避免繼承糾紛。
為了爭奪遺產,壹家人打官司,傷害壹家人,在所難免。如何避免繼承糾紛?洪山區法院法官給出了三點建議。
首先,立個遺囑。財產所有人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留下明確的書面指示,既方便了繼承人,也避免了訴訟造成的社會資源浪費。
第二,婚前財產登記。如果婚姻雙方都有婚前財產,隨著夫妻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很容易導致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混淆和融合,難以區分。這部分財產壹旦進入繼承程序,就容易引發糾紛。因此,夫妻雙方特別是喪偶老人再婚時,應積極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明確各自的財產歸屬。
第三,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對家庭財產分配做出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