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女性不具備獨立的公民權利和責任的資格(但她們擁有民事權利,從* * *和中國中期開始),羅馬法也沒有具體的相關制度,所以法律對女性地位的規定只是關於婚姻制度和民事權利,女性的民事權利也與家庭&有關;婚戀制度被束縛。從古羅馬早期開始,在古希臘厭女癥和“大征服”時期到來的影響下,宗法家庭制度開始強化性別角色和家庭制度。
由於宗法家庭制度的形成,嚴格地說,在羅馬法體系下,婦女在公共事務領域基本上沒有獨立的民事主權,包括公社的公民集會和選舉權等。,雖然他們聲稱名義上有。所以大多數女性的民事權利都是建立在婚姻和家庭契約的基礎上的。
所以所謂的女性地位其實就是羅馬法中女性在家庭中的權利,包括女性的獨立財產權等等。
1,尤莉雅奧古斯都婚姻法(Lex Julia)規定了嫁妝(dos)制度,包括祖傳嫁妝(dos profectitia)、外來嫁妝(dos adventitia)和近似嫁妝(dos receptitia)。祖傳嫁妝是羅馬早期宗法家庭制度的主要形式,當時還有夫權。無夫權的婚姻(即婚姻財產分割管理)後,主要形式有涉外嫁妝(母親準備的嫁妝)和契約嫁妝(婚姻破裂後男方需要承諾返還的財產)。
2、婚姻制度包括三種有夫權的婚姻:祭祀婚姻(《十二銅表法》之後,基本上只是壹個過程,女方表示服從夫權。),買賣婚姻(從名字就能看出來,女人是被收買進來的,服從丈夫的權力,地位低下),藥方婚姻(也是丈夫的權力婚姻,女人加入丈夫的家庭,地位相當於男權家庭中的德國“女兒”。這種婚姻按照十二銅表法是可以離婚的。自由婚姻制度開始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中,在《十二銅表法》之後,基本上就是沒有夫權的婚姻(只有傻子才會把自己的財產給老公)。
3.女性的基本財產權是嫁妝和婚後私有財產權,理論上是獨立的。在未婚時代,財產權屬於父系家族。* * *民國末年,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保護女方的財產權,沒有夫權的婚姻剛剛出現,嫁妝壹般都是男方獨吞。到了帝國中期,開始出現允諾和村監的嫁妝返還制度。查士丁尼以後,沒有夫權的婚姻成為主流,所以妻子是其他權利的擁有者或權利的擁有者,所以丈夫無權處置女方的財產,而女方的父親是財產監護人。在夫妻* *有財產(主要是房產和農田、店鋪、船只)中,妻子有“質權”,即理論上男方不能單獨處分* *的財產,而在尤的婚姻法中,理論上意大利的自有法人(妻子)的財產是完全受羅馬法保護的。
當然,在西塞羅的民事立法中,男方也有相對權,比如可以起訴女方“隱匿財產”、“離婚原因不明”、“女方對離婚有過錯”,可以扣留部分嫁妝作為賠償(但不能扣留前妻自己的財產)。
4、女性還是有壹定的政治權力的,比如帝國中期開始出現的“婦女會議”聯合會。大眾著名的政治成就是,反對歐比尤斯法在公共場合對女性的限制,反對朱裏亞法對通奸和再婚時間的限制。捍衛了女性自由結婚的權利。並迫使奧古斯都建立了鼓勵婦女生育的新法,在進入民政官系統後,對多子多女的英雄母親的子女給予壹定的優先權。當然,這種政治活動實際上只是被利用。
5.《十二銅表法》對女性的性權利仍有壹定的限制,認為“如果認為女性行為不端,可以在父系家庭中由男性監管”。但早在《裘力斯市法》中,就廢除了民國初期官員幹涉宗法家庭婦女性倫理的規定,尤其是過去通奸由自治市官員和士紳公民監管,這在帝國後期相對較弱。所以帝國後期,女性的性權利是相對自由的,尤其是因為財產權的自由。但是後來基督教來了,很悲劇。
6.婦女可以參加公共娛樂活動。在帝國早期,進行表演的競技場是尋找美女的絕佳場所,浴池也是絕佳去處。以前護民官會幹涉女性出行,後來不會了。由於古羅馬醫生蓋倫大叔領導的醫療體系對婦科研究的透徹,避孕技術也非常高超。但由於帝國後期性倫理的弱化,女性財產權的保護,以及男權家庭和婚姻制度的壓制,壹些女性頗有找小鮮肉的心情,大多是日耳曼血統的奴隸演員(妳有那麽多錢)。如果社會地位高,女性多出軌地方官(受過良好教育,有社會地位,雖然當時馬裏烏斯的軍事改革是有效的,她們往往有服役經歷)。這個理論是在羅馬時代。當然,男方也必須是同樣的情況和做法,這基本上成了羅馬後期享樂主義的源頭。。。所以古羅馬的壹個笑話集叫菲洛格羅,裏面有壹個大票梗,就是妻子給丈夫戴綠帽子的內容。蓋倫沒有發明親子鑒定。
7.作為所有者階層,可以占有土地,允許私有土地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