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有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當事人約定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沒有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依照《民法典》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
不能犯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條件是雙方約定的內容。
2)?條件是否達到,將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3)?條件是未來可能發生的事實,發生與否存在客觀不確定性。意思是過去、現在、未來不可能發生的條件不可能發生。
4)?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應該是合法的。傷害他人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5)?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允許其設定條件。
1)?分類標準:以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為標準。
2)?分為生效條件和解散條件。
A.生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不發生效力。附條件成就、民事法律行為成就;不符合條件的,該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
b.?解散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附條件成就,民事法律行為失效;不符合條件的,該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3)?無論是生效條件還是解除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之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a.?生效條件實現之前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並有權期待該民事法律行為生效。
b.?解散條件生效前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本身有效;當事人有權期待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後消滅。
1)?雖然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應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但社會生活中有事實表明,附條件的約定是不可能發生的。此時,如何確定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在民法典中沒有直接規定。《解釋總則》在這方面做了規定。這取決於條件的分類。
a.?作為不可能實現的協議的生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不生效。如何處理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後續適用?
b.?協議解除的條件為不可能:壹個民事法律行為被視為無條件,是否無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2)?為什麽這麽規定?
這是通過討論各方為什麽作出這樣的意向聲明來確定的。對於附條件不可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實際上是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比如張三說,如果李四把掉在地上的水都收集起來,就給李四654.38+萬元。按常理判斷,“橋下之水”的條件是達不到的。張三的承諾雖然成立,但並不生效。附不能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後生效。因為條件達不到,民事法律行為就永遠有效,相當於不附條件。是否無效是另壹個問題,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另行確定。
?(2021)遼74民中112號
2016年4月5日,曲通過建行轉賬65438+萬元給吳萬祥,曲希敏通過工行轉賬65438+萬元給吳萬祥。當天,吉瑞出具了壹張收條,上面寫著:“曲希敏今日收到二十萬元(200000),盤錦工地第壹次返還二十萬元現金。”
法院認為,盤錦工地是否及何時撥付資金存在高度不確定性,與本案民間借貸關系無必然聯系。目前是壹個無法達到的條件,不應作為本案還款行為的附加條件。雙方在收條中約定“盤錦工地第壹次返還現金20萬元”,既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也不是還款的條件,而是對還款期限的約定。吉瑞寫收條之前,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根據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給付義務。由於吉瑞還款沒有明確的期限,雙方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雙方協商不成履行期限,曲希敏有權隨時要求吉瑞還款。
?(2022)遼02民終第108號
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654.38+00,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計算)。
法院認為,即使原告確實向被告支付了該筆款項,雙方之間也存在借貸關系,但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借條下方寫有“只有歸還該筆款項,我才能還清壹萬元”,也屬於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實現,原告要求被告還款沒有事實依據。
參考資料:
黃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解釋和使用指南》,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
、陳、蔣佳地、劉婷,《關於適用民法典總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