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古羅馬法對當今社會的影響

古羅馬法對當今社會的影響

公共財產理論與知識產權的公共領域

羅馬法為公共使用的目的定義了幾種類型的財產。所有的公共財產都是無形的,這意味著它不能作為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具體有以下三類:壹是有* * *物(res公社),即供人類共同享用的東西,如空氣、陽光、海洋;二是公共財產(iespublicae),即羅馬全體公民共有的東西,如河流、公路、牧場等。第三種是公共財產(resuniversitatis),即市政機構的財產,如劇院、鬥獸場等。蓋有世認為,上述物不能視為任何人的財產,它們是壹定社會的全體成員共有的。羅馬法中的公有財產理論被認為是知識產權“公有領域”建立的思想基礎。1709年,英國安娜法案首次設定了“文學藝術的公共領域”。1787年美國憲法提出了知識產權的“三P”原則:“促進學習”、“維護公有領域”和“保護作者”。由於公共領域的出現,知識、技術和信息被分為兩部分:專有知識產品和公共知識產品。後者包括不受知識產權保護、供公眾免費使用的知識產品,以及因知識產權保護期滿而進入公共領域的知識產品。

買賣理論與知識產權轉讓

羅馬法中所有權轉移的方式很多,如民法中的所有權轉移、強制出售、準訴訟棄權;民法上的所有權轉移主要是交付。交割是最常見的私有財產買賣方式,但僅限於有形之物。無論是動產的單純交付,還是不動產的單純交付、長手交付、手內交付、易位交付,都是有形之物的交付。無形物的買賣不能采用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於是羅馬人創造了“法定交付”(cessio in jure),即通過模擬訴訟確認所有權的方式取得所有權,也稱“法院讓與”,主要適用於無形物(如繼承權、地役權)的轉讓。作為壹種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準訴訟棄權”的顯著特征在於其公開性和程序化,即通過模擬訴訟確認所有權的轉移,使無形物的轉移獲得壹種正式的公開程序,這種程序的公開性使財產的轉移更加有效。美國學者認為,這壹理念與現代法律中的知識產權轉讓原則相同,即知識產權的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和其他法律形式進行,並應經過主管機關的登記或審核。可以說,羅馬法將公開性和程序化作為無形財產轉讓的特殊規定,對後世的知識產權貿易具有借鑒意義。

無形侵權理論與知識產權保護羅馬法規定,私人犯罪的四種形式,即盜竊、搶劫、損害、侮辱,都是對財產和人身傷害的侵害。其中,侵犯財產最初僅指侵犯有形財產,即有形之物。隨著羅馬法的發展,侵犯有形財產的規則逐漸適用於無形損害。根據美國學者的研究,羅馬法學家托馬斯對“富爾特文格勒”的盜竊是這樣解釋的:“盜竊是對物的欺詐性性侵犯,包括物本身或其使用權或所有權”。在羅馬的* * *和時期,“偷竊”的概念被擴展到“壹切旨在剝奪他人財產的行為”。隱形侵權不以非法占有標的物為特征,而以非法“權利占有”為特征。權利人遭受無形侵權時,除了請求占有令狀(主要是禁止令)救濟外,還可以提起罰金訴訟、損害訴訟和混合訴訟。這種無形侵權的特征描述和救濟措施無疑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論依據。

古羅馬法留給後世最大的財富就是羅馬人的私法理念和原則。其物化的財產結構缺乏包含無形財富的權利形式和制度空間,具有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然而,羅馬人創造的“無形財產”及其相關理論為無形財產的現代革命提供了關鍵的概念工具和思想材料,做了必要的理論準備。

  • 上一篇:公民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是什麽
  • 下一篇:壹篇關於金融危機的論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