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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壹般規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 GB 15603-1995)

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實施1995-07-26+0996-02-01。

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常用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常用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的倉儲、儲存和維護。

2參考標準

GB 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190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GB 13690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誌

3術語

3?1獨立存儲:隔離存儲

不同物料在同壹房間或區域內相隔壹定距離,非禁忌物料通過通道存放在空間內的壹種存儲方式。

3?2分開存儲:截止存儲

在同壹建築或區域內,用隔墻或墻將其與禁忌材料隔開。

3?3獨立存儲:獨立存儲

存放在不同的建築或遠離所有建築的外部區域。

3?4禁忌材料:不相容成分

化學性質沖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材料。

4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4?1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4?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公安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

在中國和分銷部門管理的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和儲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4?3.化學危險物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品、壹類易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和場所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危險化學品根據國家標準GB13690分為八類:

A.爆炸物;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藥;

G.放射性物質;

H.腐蝕性產品。

4?6個標誌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應符合GB 190的規定。當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等級的危險品儲存在同壹區域時,應遵循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誌。

4?7存儲模式

危險化學品有三種儲存方法。

A.隔離存儲;

B.單獨存儲;

C.單獨存儲。

4?8 .根據危險品的性能分區、分類、分倉儲存。

各種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存放。禁忌材料的配置見附錄A。

4?9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和區域內,嚴禁吸煙和明火。

5儲存場地要求

5?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不得設置地下室或者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建築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儲存地點和建築結構的設置既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又要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建築物和儲存危險化學品場所的消防電氣設備應完全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 J 16第十章第壹節的有關規定。

5?3?2 .危險化學品儲存區或建築物內的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必須安裝防雷裝置。

5?4儲存場所的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必須配備通風設備,並註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的通風系統應安裝接地裝置,以消除靜電。

5?4?3通風管道應由不燃材料制成。

5?4?4通風管道不應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區,如必須穿過,應用不燃材料隔開。

5?4?5.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采暖熱媒溫度不宜過高,熱水采暖不宜超過80℃。不應使用蒸汽加熱和機械加熱。

5?4?6供熱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不燃材料。

6儲存安排和儲存限制

6?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子項、容器類型、儲存方法和防火要求。

6?2儲存數量及儲存安排見表1。

6?火、熱、潮濕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或存放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內。

6?4能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在陽光下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壹級建築內。它的包裝應該避光。

6?爆炸品不準與其他種類的物品混存,必須分開存放,限量存放。倉庫不允許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物、交通要道、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6?6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炸藥、氧化劑、易燃材料、自燃材料和腐蝕性材料隔離儲存。可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和劇毒氣體存放在壹起;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的容器為壓力容器的,必須配備壓力表、安全閥和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驗,不得超載。

6?7易燃液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存放,可還原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有毒物質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幹燥的地方,不要露天存放,也不要靠近酸性物質。

6?9 .腐蝕性物品必須包裝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等物品存放在壹起。

表1

存儲類別:露天存儲、隔離存儲、隔離存儲、分隔存儲。

存儲要求

單位面積平均庫容,t/m2 1.0 ~ 1.50 . 50 . 70 . 7

單個存儲區的最大存儲容量,t 2000 ~ 2400 200 ~ 300 200 ~ 300 400 ~ 600。

堆垛間距限值,m 20.3 ~ 0.50.3 ~ 0.50.3 ~ 0.5

航道寬度,m 4~6 1~2 1~2 5

墻寬間距,m 20.3 ~ 0.50.3 ~ 0.50.3 ~ 0.5。

與禁忌產品的距離,m 10不得同倉存放,7~10不得同倉存放。

7危險化學品的維護

7?1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查貨物的質量、數量、包裝和泄漏情況。

7?2 .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采取適當的維護措施。在儲存期間,應定期檢查它們的質量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7?3倉庫溫度和溫度要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8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8?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倉儲管理制度。

8?2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應按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和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貨物數量;

B.包裝;

C.危險信號。

經過核對,貨物可以入庫和出庫,當貨物性質不明確時,不能入庫。

8?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8?4 .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放。嚴禁摔、碰、撞、拖、斜、滾。

8?5裝卸對人有害和有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8?6不要用同壹輛車運輸彼此禁忌的物資。

8?7修理、更換、清洗、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使用銅、合金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9消防措施

9?1根據危險品的特點和倉庫條件,必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和滅火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專兼職消防人員。

9?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控和火災報警系統。

9?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內,有條件的應設置滅火噴淋系統(危險化學品遇水燃燒不能用水撲滅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

噴灑強度:15l/minm2

時長:90分鐘

10廢物處理

10?1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堆積可燃廢物。

10?2泄漏或泄露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10?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廢棄物應當采用化學或者物理方法進行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汙染。

11人員培訓

11?1倉庫人員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11?2.對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11?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壹般的消防知識外,還應接受危險品倉庫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化學危險品的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處理程序和方法。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

(上五聯字第二號)

第壹條為了加強流通領域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在中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簡稱經營許可證,下同)是從事危險化學品采購、調撥和銷售的合法憑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國家禁止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化學危險貨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6944-86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產品和腐蝕性產品等七大類。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火藥、彈藥、兵器工業用火工品、核能物資、劇毒物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其他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企業申請營業執照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壹)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連同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或其復印件壹並提交企業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主管部門;

(二)企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應在10日內簽署意見,轉送當地縣級以上商業局(其中原料企業經營化學物資的報當地物資管理部門,醫藥企業經營化學試劑的報當地醫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

(3)商業局(含物資醫藥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申請表和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後,應於15日前會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符合條件的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審批營業執照,商業廳(局)(上海市物資局)核發營業執照。

第六條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物資藥品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是否具備下列條件進行審查:

(壹)有符合安全標準的業務設施。營業場所、倉庫、運輸工具、裝卸工具等營業設施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有熟悉專業技術的人員。根據企業經營規模,年經營化學原料或化學試劑金額1億元以上的企業,必須配備專業工程師、經濟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年經營量在1億以下的化學原料或化學試劑的企業,必須配備具有中專學歷或同等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具有10年以上危險化學品處理經驗的業務技術人員。從事危險化學品管理、儲運、裝卸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知識的專業培訓。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商品入庫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盤點制度和相應的安全管理組織。

第七條凡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企業,必須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標明的經營範圍申請營業執照,以化學原料(化學試劑)為主。

第八條不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得經營化學危險物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九條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兩年內未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該營業執照自動失效。未重新辦理營業執照的,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廳(局)應結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年檢工作,每年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營業執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情況報商務部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壹條任何工商、物資等企業不得向無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供應、贈送或者轉讓危險化學品,但按照國家規定允許生產企業在本行業銷售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廳(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報當地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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