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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宋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發展和完善。

宋代的行政監察制度比較完善,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壹套嚴密的監察網絡。行政監督制度的建立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將研究宋代行政監察制度的內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並從中提煉出對今天的借鑒意義。【關鍵詞】就中國的歷史發展而言,宋朝是壹個承襲隋唐,啟蒙清朝的封建王朝。也是中國封建社會逐漸從鼎盛走向後期的標誌。因為宋朝是經過幾百年的大分裂建立起來的封建專制政權,改革政治,加強政權,是北宋政治史上最引人註目的現象。這次政治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體現在行政監察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對監察制度建設的高度重視。壹、宋代行政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1。中央行政監察機構。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設置禦史臺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防官惡,守紀守紀,庭辯,小事彈彈”。在官職的設置上,禦史實際上並不是因為他的官階高而授予,通常只是作為壹個官員授予朝臣,以表彰他的功績或勤奮。因此,禦史中丞成為禦史中的最高官員,掌管審判臺灣事務。禦史臺分臺院、殿院、茶院。三院分為顧問壹人,寺內顧問二人,監督六人。在分工上,石在元豐改制中被任命為先例,懂得雜務。作為禦史臺副長官,協助禦史臺處理臺灣事務。元豐改制之初,他在不知雜務的情況下受命擔任禦史,但仍保留了禦史副都督的身份,專司臺灣行政。在殿中,史領殿,監領庭,而“察六曹、白四之事,正其謬誤,大事瓦解,小事糾正”。監工時宇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官職,負責監管官員、家庭、刑部、士兵、儀式和工人。在唐代,禦史壹職由宰相任命或推薦,而在宋代,則由皇帝親自任命。這顯然是皇帝為了加強對官員的監督,進壹步鞏固皇權,可以通過監察禦史來糾正宰相的規定,可以證明這壹點。此外,禦史臺還有主簿和檢察官。主簿的工作主要是接受公務,啟封文書,監督失責,審查書簿。檢法負責檢查法律條文,有時也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兩人都是禦史臺的主要官員。按照慣例,壹般都是由禦史臺主任發起的。只有哲宗曾經改變過舊法,但在南宋崇寧初年恢復原有制度時仍保持不變。只是偶爾有禦史臺的正副職空缺,改成了由禦史臺在殿中發揮的特殊靈活情況。主簿和檢法雖然只是行政編制中的下級官員,但往往是擔任臺灣官員的直接人選,因此也受到當時民眾的高度重視。很多學者將這兩個職位視為未來晉升的基石。為了保證禦史有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更好地行使監察權,宋代規定只有當過兩任縣令的人才有資格擔任禦史。這在宋代以前的歷代法律中是沒有的。宋初,禦史在沒有壹定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打百官,打不準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明確規定禦史每兩個月必須向皇帝奏事壹次,稱為“風聞奏人”。到了宋仁宗,如果以身作則限制風聞彈的人,彈的不準,就要負壹定的法律責任。宋初,在唐代諫官的基礎上,在門下省設立諫院,但其主要職責不是向君主進諫,而是聲討臣子的不法行為,對政府各部門采取的措施進行“諫”。隨著諫官權威的加強,諫院和諫官平臺也被稱為“諫臺”,同時承擔訓誡諫官的職責,逐漸產生了諫臺壹體化的趨勢。2.地方行政監察機構。宋朝也非常重視對地方官員的監督。為了防止地方權力的擴張和藩鎮的重生,宋朝多次縮減地方權力,如縮減地方財權、收回地方司法權、集中地方官員任命權等,最終形成了地方權力全部歸皇帝統壹掌控、地方官員由朝廷任命的局面。為了牽制州縣行政長官,宋朝還設置了“總判官”壹職,這是州督察,專門監督地方官員及其下屬官員。宋代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是以州縣巡察制度為基礎的。北宋時期,采取依法巡院的思想,任命地方行政區劃,負責監督地區道路向行政區的過渡。編導的設置和特點與唐代巡院傳承的關系是很清楚的。因為他的職責是問百姓疾苦,察官員,所以被稱為監工。宋代的監察部門不是唐代那樣的單壹體系,而是壹個多元的監察體系。各路四部互不統壹,官署也各在壹處。各司行政職能各有側重,但都有監督職能,互相牽制,互相監督。壹些位於邊城要塞的道路,配有軍事使節或和平使節,都在郡縣之上。主管的職能很廣泛,但主要是刺。刺死的對象包括地方行政的各個方面,其職能主要有刺死貪贓枉法者,檢查失職者,檢查無能、老弱病殘懶政者,引用稅收中的違法行為,按違法害民者負責部內官員的考核,推薦官員,參與和監督地方刑事獄案的審理, 參與管理和監督地方財政,參與地方防災救災和對朝繁榮。 督促外地縣官及時勸農,還要負責用自己的方式鎮壓農民起義,其他監察機關兩年巡查壹次所轄地方,以後改為每年巡查。遇有災荒,他們也要不時巡察,訂立各種協定,避免與州縣官員勾結或利用巡察之機向人民勒索。3.行政監察立法與行政監察思想宋代的行政監察立法隨著鞏固皇權的需要而不斷擴大,其內容主要集中在《清法律學》和《宋法》中,以及以地方為重點的監察立法,包括宋代的刑事制度《禦史臺儀制》和《監察司互檢法》。它集中了監督者的職責和被監督者違反的措施,也對監督者行使監督權作了必要的限制。宋代的行政監察制度體現了其主要的行政監察思想。壹種是“抖擻紀律,匡正邪氣”,表現在宋代監察範圍之大、之廣。從皇帝到百姓,建立了壹系列的原則和規範,在全國上下鋪設了嚴密的監控網絡。見鬼去吧,壹個非法官員;二是“制衡相對權力,防止官員拉幫結派”,從對禦史的監督和對地方官員的嚴格監督就可以看出來。第三是“重可諫,傳智”,宋太祖的“隱忍誓殺士大夫以示後人,宋末文官無歐劍”,為諫君者提供了寬松的環境。“我可能要為我說的話負責,但我會落到壹個官員的手裏,然後我會生活在分散的地方。”二、宋代行政監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1。宋代監察制度建立的歷史背景。宋朝以前,貴族是統治中國的重要政治力量,布衣中的文士只能在皇權和貴族的貴族勢力的夾縫中生存。唐末五代,中原陷入長期戰亂。雖然軍閥混戰從根本上摧毀了貴族的力量,但在亂世,武力決定壹切,於是武人爭相擁兵,取州縣跨州刺探神器。文士往往成為武夫的附庸,處境相當尷尬。公元960年宋朝崛起後,宋朝統治者吸取五代十國的經驗教訓,對武人深為警惕,建立了壹系列制度加以防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以文抑武”。在宋朝的帝王們看來,最差的文官不過是貪贓枉法,而最差的武官卻可能奪取天下,想到祖先建國時的經歷,讓帝王們不寒而栗。在這種背景下,宋朝建立了壹套以禦史臺為中心的監察制度,對文人委以重任,並為他們提供相對寬松的建言環境。2.強化專制皇權的內在需求國家設置官僚的目的,理論上是讓他們為君主和整個世界服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官員們顯然更願意在報恩不辜負天下的誓言下,相互服務。雖然他們之間沒有權力鬥爭和牽連,但如果整體利益受到侵害,即使侵害來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團的反對,所以對於君主來說,官僚集團形成自己派系的傾向是他們揮之不去的夢魘。如果官僚集團中有足以影響輿論、激發民眾預期的實權人物,情況會變得更糟。因此,代表最高權力的君主不得不長期從事“反對官僚擴張其私人利益的鬥爭”。3.儒家思想的影響戰勝了百家爭鳴的理論,自漢代以來成為治國的指南。為了統壹帝國,維護王朝的需要,歷代皇帝都尊儒術,以儒治天下。儒家對“忠”的概念有大量的解釋和強調,但即使是“忠”的概念也不意味著對君主的絕對服從。對於士大夫集團來說,“忠”不是壹種“只強加於自己的片面義務”。事實上,皇帝在接受臣子的忠誠時,也有區分忠臣與奸臣的義務,即所謂“親賢臣遠非小人”,“為示陛下公平,不宜厚此薄彼,以致內外法不同。”同時,儒家通過對忠義觀念的道德化,將勸諫、說真話等行為定義為“忠義”,君主必須接受這壹觀念,承認做出這種行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無論是皇帝還是官僚,都熟悉孔孟。因此,需要建立壹種制度,讓不同層次的人“盡忠”,即皇帝可以遍布可咨之地,臣民可以“知無不言”。第三,宋代行政監察制度對當下的借鑒意義。壹是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行政監察制度的重要性。宋朝皇帝非常重視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的建設,懂得以權制約權。行政監督制度的運行之所以能夠長久,主要是由於權力的相互制衡。兩者之間的權力最終平衡在皇權手中,使皇權的專制權力得以延續,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為了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建設,有必要進壹步加強和完善現有的行政監督制度。因此,首先,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督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第二,保證監察機關的獨立性,保證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的相對獨立是宋代監察運行機制的壹個重要特征。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為了維護皇權,皇帝限制官員權力,防止大臣作亂和受賄枉法。在加強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的同時,不斷調整和完善行政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獨立於行政系統,皇帝本人掌控壹切監察活動。這為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提供了組織保障,避免了行政系統對監察制度的控制,使行政監察活動免受行政官員的幹擾,有利於更好地發揮行政監察效能。第三,要形成嚴密的監督體系,必須建立嚴密的監督體系,才能充分發揮監督機構的作用。借鑒宋代的歷史經驗,監察機構形成了以禦史臺或都察院為主體的多層次、多樣化的網絡和嚴密的全方位監察體系。因此,我國在設置監察機關時,應實行中央監察機關與地方監察機關相結合,壹般監察機關與專門監察機關相結合,常設監察機關與臨時監察機關相結合。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專門監察機關和臨時監察機關的作用,同時要避免機構過多帶來的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等問題。[參考文獻][1]張建聲:《行政監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2]南池子《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的歷史演變》,黑龍江社會科學,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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