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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辦養老院有什麽要求?

法律分析: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四)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固定場所證明。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經批準籌建的社會福利機構符合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生活設施和戶外活動場所;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符合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

(5)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名單、有效證件復印件及人員健康狀況。

(八)其他需要的材料。申請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後,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關於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並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

為加快推進醫療領域“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進壹步促進醫養結合發展,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激發醫療領域投資活力的通知》(國衛辦發[2065 438+07]43號),診所、衛生院(室), 養老機構內設置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養老機構設置的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應符合相應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見附件1),主要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預防、老年保健、常見病多發病壹般診療、護理、確診慢性病治療、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有條件的可以采用家庭病床。

二、養老機構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應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備案,並提交設置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和設置醫療機構的備案材料(見附件2)。

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

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放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衛生計生監督機構每年進行不少於兩次現場監督檢查,並在開業後3個月內進行首次現場檢查和監督檢查。養老機構內部設置的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應當與周邊醫療機構建立轉診合作機制,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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