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飲酒後駕駛送貨服務等具有營運性質的車輛(送貨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 mg /100 ml以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91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650條、《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危險駕駛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和操作機動車。
綜上,如果當事人“醉駕”行為確鑿,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法)》第14條第1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6月5438+05日拘留,罰款5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第15號)第壹條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80 mg /100 ml以上的機動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駕駛
前款所稱“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壹個?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法)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