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就業登記
(壹)登記對象: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或者勞動者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應當自招用或者就業之日起30日內到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就業登記。
(二)申請就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私營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批準文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原件及復印件;
2、《就業登記表》和《就業登記花名冊》;
3、勞動合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交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出具的《就業證明》);
4.職工身份證、戶口本、畢業證、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招用戶籍不在本地的勞動者,還須提供合法住所證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受理就業登記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交的信息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手續,應當在15日內到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就業登記註銷手續。
第二,失業登記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下列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失業人員,可以到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登記:
(壹)登記對象:
1,16周歲以上,各校畢業,畢業後無業;
2、從各類用人單位就業到失業;
3、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主破產停業或靈活就業的失業人員;
4、外來務工人員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就業6個月以上未就業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且符合當地相關政策要求;
6、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壹安置的士兵;
7.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者解除勞動教養的;
8.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二)職工申請失業登記時,除本人身份證明(必要時提供戶籍證明)、常住戶口證明、所在社區勞動保障經辦機構出具的失業證外,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在校畢業或無就業經歷的,提交畢業證書(畢業證)、街道社區失業證、相關部門安置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退出現役的士兵提交復轉證明和有關部門的安置證明;
勞動者失去土地(林地)的,提交國土資源或林業部門出具的被征用土地(林地)證明。
被用人單位從就業轉為失業的人員,應當提交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原單位已不存在的失業人員,可提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代理處或縣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失業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破產停業的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或民辦非企業主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失業農民工應當提交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和相關失業證;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的,應當提交街道(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機構出具的失業證明;
提交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者解除勞動教養的相關法律文書。
9.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後15日內,持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證明、失業人員檔案、就業失業登記證及相關轉移手續,按隸屬關系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實完善相關申請手續後,將失業人員檔案及相關材料移交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登記備案。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辦理失業登記。對未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就業和失業登記證的發放和管理
(壹)《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壹印制,免費發放。全國統壹樣式和編號,壹人壹號,換發或換發時證號不變。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可按要求開展《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受理和初審工作,檢查各項內容是否認真如實填寫,並報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審核蓋章後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為確保此項工作有序、有效、順利開展,由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指定經辦人員辦理,不受理個人業務。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登記,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嚴禁出借、轉讓、出租、偽造、塗改。
(三)失業、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期間,《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勞動者本人保管。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將《就業失業登記證》交回勞動者。
(4)《就業失業登記證》相關記錄頁記載內容已滿的,由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補發。《就業失業登記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由從業人員本人向原發證機構掛失,並以適當方式公示,經原發證機構核實後補發。
(五)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換發和補發免費。
(六)《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
1,核查範圍為正在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和就業援助對象;
2.驗證時間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
3、核查應核實其就業狀況、享受的政策或援助等。;
4、年檢工作由縣級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實施。
(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自動失效,由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註銷: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向國外移民;
4.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5.死了;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無效的其他情形。
(八)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應建立《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臺帳,及時準確記錄發放管理信息,由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共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四、“4555”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就業補貼待遇流程
(1)申請人
原縣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即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戶籍性質屬於城鎮非農戶口。
(二)申請條件
1,該縣原國企2003年10前失業。
2.2008年5月前本縣原城鎮集體企業失業人員。
3.對於原國有企業(截至2003年10年底)、城鎮集體企業(截至2008年5月底)、失業人員、企業退休人員、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儲蓄協會、基金會等。破產清算後出現的,暫不受理。
4、原“4050”人員已享受3年就業補貼待遇期滿,不得再次申請“4555”補貼政策。
(三)申請材料
1,“4555”就業困難人員申請登記表
2.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5、社會保險繳費發票等有效證明材料。
6、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字,經社區和鄉鎮勞動保障部門確認,註明具體靈活就業崗位、地址等相關證明材料。
(4)處理程序
1,驗證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在收到“4555”就業困難人員提交的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後,組織工作人員對原縣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是否為失業職工、年齡是否偏大、是否為城鎮非農戶籍等情況進行審查調查。確認後,認真填寫《街道(鄉鎮)“4555”就業困難人員核查認定表》,每半年統壹匯總壹次。
2、審計支出
縣人社局每半年對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上報的“4555”就業困難人員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報縣財政局為“4555”就業困難人員發放社會保險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