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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汙染和內澇災害,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鎮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及相關監督保障活動。第三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系統規劃、配套建設、建設與管理並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提高城市內澇防治水平、雨水資源化利用能力和汙水收集、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率。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投入。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召集和日常工作由排水主管部門承擔。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的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宣傳,普及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範排水和水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海綿城市建設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推進源頭減排、汙水資源化和汙泥雨水資源化,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能力。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發展改革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批。

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市發展建設、海綿城市、道路、綠地、水系、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目標和標準;位移和排水方式;汙水和汙泥的處理、處置和循環利用要求;排水防澇措施;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規模、布局、管線位置、建設周期和時序、建設用地和保障措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土地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在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中保障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用地的空間落實。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排水主管部門,按照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周期和時序,編制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現有公共排水設施不符合規定的排水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排水和防洪要求的。市和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排水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舊住宅區排水設施不符合規定的排水標準或者不符合排水和防洪要求的,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將相關排水設施改造納入舊住宅區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及相關部門編制的土地空間和生態空間詳細規劃、道路等專項規劃,應當落實雨水源減排建設的要求和控制指標。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源減排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相關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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