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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的委托代理關系及其治理機制?

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關於建設項目委托代理關系及其治理機制的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壹、建設項目的委托代理關系

固定資產投資是指為獲得預期收益而用於建造和形成固定資產的投資活動。在壹定約束條件下規劃建設的、與固定資產投資相對應的壹次性任務,稱為建設項目。整個項目建設期的參與者壹般包括投資者、項目公司、咨詢公司、融資機構、承包商、供應商、建設監理單位和項目產品/設施的使用者(白思軍,2003)。由於項目參與方的目標、利益、信息、地位不同,引發了委托代理關系。

建設項目中的委托代理關系有四個層次:壹是投資者與項目公司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二是項目公司與其他參與方(咨詢公司、承包公司、融資機構、供應商、監理單位)的委托代理關系;第三,投資者、項目公司和項目產品/設施用戶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第四,每個參與者內部項目經理與項目成員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總是以契約或經濟合同的形式確定的。主動設計合同的壹方是委托人,接受或拒絕合同的壹方是代理人,所以前者是委托人,後者是代理人。同壹主體在不同層次的委托代理關系中可以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可以是多個委托人與壹個代理人的關系(如投資人、項目公司——項目產品/設施的使用者),也可以是壹個委托人與多個代理人的關系(如項目公司——咨詢公司、承包公司、供應商、監理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成員);要麽委托人有私人信息,要麽代理人有私人信息。建設項目委托代理關系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在項目規劃和實施過程中存在著高度的信息不對稱。資產規模越大,項目周期越長,合作難度越大,有效監管難度越大,風險越高,更容易出現腐敗和合謀。根據不對稱信息的內容和發生時間

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下(張,1996),所有的委托代理類型都會出現在建設項目中。為了簡化分析,下面主要闡述三種類型。

1.反向選擇類型

具體體現在投資人如何在眾多的投資項目中選擇合適的項目並成立項目公司,投資人如何從眾多的項目經理候選人中確定合適的候選人,項目公司如何選擇合適的設計單位、施工公司、設備供應商、監理單位和金融機構,項目經理如何構建項目的內部組織並配置合適的成員。因為每個項目都是獨特的,過去的經驗不壹定能保證新項目的成功。另外,建設周期長,環境動蕩,每個環節都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前端環節的決策失誤會在後端環節逐漸放大,任何錯誤的選擇都會導致項目的失敗。雖然所有的參與者都是因為自己獨特的興趣而加入項目,但是他們的目標和地位卻大相徑庭。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各方都有不完全披露信息或隱瞞真實信息的動機,從而導致項目的逆向選擇風險。

2.隱性信息的道德風險類型

投資者投資壹個項目的壹般動機是為了盈利,但也可能是壹些非市場動機。項目成立後,投資者可能會故意向主管部門透露項目的有利信息,隱瞞真實的不利信息,以獲得項目的進壹步批準。此外,出於保守商業秘密的需要,投資者還可能向承包商、供應商等代理商發布不完整信息或虛假信息;在項目公司內部,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會披露更多的正面信息,以獲得壹些地位和權利,或者獲得外部合作夥伴的支持。如果想獲得投資人更多的預算投入,傾向於披露項目面臨的困難、實施障礙等負面信息;監理工程師可能與承包人串通,隱瞞工程中的隱蔽缺陷信息,謀取私利;供應商因為經營策略或營銷策略傾向於披露正面信息,即使無利可圖,也會成為壹個大型項目的供應商。

3.隱性行為的道德風險類型

表現為所有參與者的高管背離應有的職業道德,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在投標和施工過程中,承包商采用低報價、高索賠(田偉,2003)、偷工減料、偷工減料等虛假手段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承包商在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時,采取隱瞞、賄賂或者串通等方式解決工程驗收面臨的障礙;承包方故意不履行合同,迫使投資者多投資;監理單位故意迎合投資人和項目公司的喜好,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采取不正當手段推動工程進度(如允許工程在沒有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工,然後向主管部門報告虛假信息);項目成員也可能采取壹些機會主義行動來損害項目的利益。

由於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代理人不會總是采取符合委托人最大利益的行動,上述問題使項目的各級委托人蒙受損失。為了防止和減少損失,各級客戶必須支付費用,以適當地激勵代理人,並監督他們的越軌行為。如果我們把委托人的激勵費、監督費和預期利息與實際利息的偏差稱為代理成本,那麽項目各級委托代理關系中的代理成本最終都會轉嫁到項目的初始委托人——投資者身上,所以建設項目中存在較高的代理成本。項目越大,委托代理關系層次越多,代理成本越高;項目環境越動蕩,產出結果的不確定性越大,激勵和監督成本越高,代理成本也越高。本文從投資者和項目公司的角度出發,提出壹種治理機制來管理委托代理關系,降低代理成本,提高項目效率。

二,建設項目委托代理關系的治理機制

對於委托方來說,管理委托代理關系,降低項目代理成本要達到三個目的,壹是盡可能掌握委托代理關系的全部真實信息,二是控制激勵和監督成本,三是將項目的實際結果和收益與預期的偏差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1.解決逆向選擇的治理機制

解決逆向選擇問題的關鍵是委托人擁有關於代理人的信息,這可以通過誘導代理人披露真實信息,委托人根據某種可觀測的信號來判斷代理人的真實信息,即信息傳遞和信息篩選機制來實現。

(1)信息傳遞機制

投資者對項目公司經理的選擇是逆向選擇的第壹步。雖然壹級委托代理關系在具體項目中是壹次性的,但項目經理在整個職業生涯中與不同的投資者進行了多次博弈,聲譽角色迫使項目經理披露真實信息,在項目中做出帕累托最優努力(姚等,2003)。同樣,依賴於不同項目合同的其他代理人,如咨詢公司、承包公司、供應商和監理單位,基於信譽傾向於透露真實的私人信息。不排除部分代理商可能會制造、傳遞虛假信息,如公司歷史、資質等級、過往業績、技術實力等。,但客戶稍加調查就能澄清事實。因此,為了獲得真實的信息,信息傳遞機制應與信息篩選機制相結合。

對於沒有過往歷史的代理商來說,如果和項目有壹次性交易,不打算繼續在行業內開展業務,那麽本金的風險是很大的。委托人有兩個選擇,壹是重大項目不選擇沒有經驗的代理商,二是把不重要的任務分包給這類條件苛刻、價格較低的代理商。

(2)信息篩選機制

這意味著客戶端以壹種特殊的方式收集、篩選和識別代理人的私人信息。比如工程項目國際招標中招標文件發售前的資格預審程序,本質上就是淘汰大量有意投標但不具備承包資質的承包商(唐立誌,1997)。委托人還可以制定特殊的合同條款來識別代理人的類型,如限制合同的定價方式和與業績掛鉤的薪酬方式等。不能接受合同條款的代理商被認為不是該項目的合適合作夥伴。

項目經理通常從項目成員的學歷、工作經歷、過往業績、職業道德等方面對項目成員的選擇進行檢查和核實,並可以合同條件的形式規定對重要崗位(如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的激勵和約束。此外,項目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的合理設計也能起到識別合適成員的作用,不能接受管理流程和制度的人會在短時間內自動流失。其他普通成員可以按照類似的原則選擇。

2.解決道德風險的治理機制

投資人和項目公司通常會遇到三種風險,即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雷生強,1996)。後兩者的觀察和預防還是離不開人的因素。因此,項目規劃和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可以歸結為道德風險。建設項目的復雜性決定了對道德風險的管理不能零敲碎打,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治理:

(1)規劃的精心設計

項目策劃的精心設計,旨在讓客戶對項目的每壹步都有強有力的掌控,讓項目有壹個好的開始。所謂精心設計,就是投資人和項目公司在詳細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項目的各個方面做出規劃,真正能夠引導項目的方向,而不是流於形式。壹個好的項目規劃應該綜合考慮各種風險的可能性,提出風險管理的指導原則。

整體項目規劃已經成為吸引外部合作夥伴和篩選外部合作夥伴的重要文件。由於整個項目實際上構成了壹個長長的委托代理關系鏈:投資人-項目公司(項目經理-團隊成員)-咨詢公司、承包公司、融資機構、供應商、監理單位(總承包商-分包商)-項目產品/設施的使用者,前兩個層次對於代理人的選擇最為關鍵,因此從壹開始就確保項目的正確決策對降低代理成本至關重要。

(2)精心安排激勵措施

在項目整體規劃的框架下,投資者和項目公司要註意分析其他參與者的預期和風險承受限度,並利用它們來壹步步激勵項目利益。具體措施包括* *享受項目的價值和影響力(包括經濟價值、社會聲譽、知識、技術和管理)、對項目經理的物質和聲譽激勵、與成果掛鉤的盈利合同價格、限制不平等條款、利用相關合同的制衡機制分擔特定合同的風險。這些措施應該是程序性和契約性的,根據程序和契約的關系形成壹個激勵網絡。

價值觀的改變是制定和實施具體激勵措施的前提。在合作過程中,如果投資者和項目公司能夠淡化委托代理關系,將整個項目視為壹個隨時間不斷增加的價值鏈,所有參與者都是價值增量的創造者和分享者,那麽當他們通過壹系列精心設計的合同加強經濟聯系,並通過壹系列協調行動努力實現增值時,他們就不會簡單地相互轉嫁成本,而是從節省時間、減少工作量和降低監管成本中受益。如果所有參與者的努力對於項目的收益總是大於投入少的收益,那麽他們總會做出有利於項目的行動選擇。

需要註意的是,建設項目的委托代理關系鏈較長,來自投資者和項目公司的激勵隨著越接近長鏈的末端越是衰減,不足的部分要靠其他參與者及其內部激勵構成的中間關系鏈來補充。例如,如果總承包商不能有效激勵其分包商和內部員工,分包商的不良表現及其內部員工的集體不當行為將直接損害項目的利益。

(3)有效行使監督權

監管的目的是事前防控風險,而不是事後懲罰和補救。與激勵措施類似,監督措施也應該是程序性和契約性的,按照程序性和契約性關系形成監督網絡。例如,在投標階段,客戶在投標時很難識別總承包商的“釣魚”策略,但決策程序可能需要壹個應急計劃來提前防止“釣魚”策略,以避免停工的損失。總承包商選定後,對項目的約束主要有兩個,壹個是技術條件,壹個是合同條件。技術條件是對擬建項目的明確定義,通過對技術經濟指標和使用功能的詳細描述,能夠體現投資者和項目公司的監督;合同是工程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合同本身的嚴密性和準確性構成了有效的監督。比如通過合同條款限制總承包商的分包行為;解釋和定義專有名詞的含義,防止在具體應用和解釋中產生歧義和混亂。

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絕對完備的技術條件和合同條件是不存在的,委托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彌補合同的不完備性。第壹,增加附加條款,比如擔保;二是通過風險規避、損失控制、風險分散、風險轉移等手段使損失可控(雷生強,1996);第三,依靠聲譽效應對所有參與者形成隱性約束;第四,委托人自己監督項目的同時,也要充分發揮項目審計和項目監理的監督作用。

與激勵類似,中間關系鏈的監督及其內部監督對項目同樣重要。激勵和監督的直接成本可以體現在合同價格、獎罰上,而其間接成本,如激勵不力和監督不嚴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難以估計。因此,對代理成本和代理收益的估計應該從定量和定性、直接和間接兩個方面進行。

三。摘要

建設項目的逆向選擇風險和道德風險與不完全信息密切相關,因此信息是管理和緩和委托代理關系的最關鍵因素。對各級代理人的激勵和監督都要付出成本,只有代理收益高於代理成本,才能稱之為對委托代理關系的有效管理。用委托代理理論重新認識建設項目的諸多問題,有助於我們用同壹種分析工具來審視項目策劃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沖突和矛盾,而不是像過去那樣用不同的理論和工具來分析,從而尋求提高項目成功率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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