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設置國界標誌。第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改變或者可能改變國界走向的活動和工程作業。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或者破壞邊境管理區和邊境禁區內的交通、通訊、邊防執勤、國土保護等設施;不得在國界標誌和邊防設施上刻畫、塗寫、遮擋、拴牲畜;不允許建立影響國界走向的設施。第三章邊境管理第八條本省邊境管理區為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馬鬃山鎮行政區域內長流河、音敖峽、紅柳泉連線以北的區域。邊境封閉區是指邊境管理區內距離國界線10公裏以內的區域。第九條邊境管理區內的常住人口由公安邊防部門按照城市人口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進入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必須經公安邊防部門審批。
進入邊境管理區的人員,應當在到達目的地的四十八小時內,持居民身份證和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到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手續;集體進入邊境管理區承包工程或者進行其他生產活動,也可以由負責人憑單位證明辦理。離開暫住地,必須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條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中外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必須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
凡常住邊境管理區且年滿16周歲的居民,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在本省邊境管理區通行或出入。
非邊境管理區居民必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現役軍人前往邊境管理區,必須持有軍人通行證、軍官證和士兵證;武警前往邊境管理區必須持有武警通行證、警官證和士兵證。第十壹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到邊境管理區探親、訪友或經貿洽談,必須持有省公安廳邊防局簽發的通行證或委托酒泉地區公安廳邊防局按指定的路線、地點和時限進行活動。需要停留的,由酒泉地區公安局邊防分局批準,並報省公安廳備案。
邀請外賓和外國專家到邊境管理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辦理。第十二條邊境禁區內不得進行射擊、狩獵和爆破作業。如需爆破作業,須報省軍區批準。第十三條未經許可,禁止非邊境管理區人員進入邊境管理區從事挖藥、狩獵、購買動物產品等活動。第十四條不居住在邊境管理區的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居民進入邊境管理區進行生產活動,必須經縣政府批準;酒泉地區其他縣(市)或省內其他地方(地、州、市),外省縣(市、區)人員前往邊境管理區進行上述活動,由酒泉地區邊境管理部門和公安邊防部門審核,報酒泉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在邊境管理區從事生產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必須保護邊境管理區的野生動物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服從當地政府和公安邊防部門的管理。第十五條在邊境管理區從事測量、測繪、勘探、科學研究、攝影、錄像等活動的單位,屬於酒泉地區的,應持有酒泉地區公安局邊境分局出具的邊境地區野外工作批準書;屬於其他地區或者省份的,應當持有省公安廳邊防局出具的邊境地區野外作業批準書。
在邊境禁區內進行上述活動,必須經甘肅省軍區批準。第十六條在邊境管理區和邊境封閉區從事各種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邊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中蒙兩國簽訂的條約、法規、協定收益的規定,嚴禁非法越境。
居住在邊境管理區的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邊防部門或者邊防部隊報告可疑人員或者異常活動。
在邊境管理區和邊境禁區拾取的空飄物品,應當及時移交公安邊防部門或者邊防部隊,不得私自處理。